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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80118539號 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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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為規劃及
    督導本局暨所屬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
    施,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
    定,設置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策劃並處理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
    相關事宜。
    本小組之工作職掌分配表如附表。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秘書室主任
    、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擔任。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但出缺任期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五、本小組得視需要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委員之開會及表決,其利益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人員之人數。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做成決議。
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