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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辦理內部稽核,依據行政院
訂頒「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成立「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內部
控制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助各單位檢查內部控制實施
狀況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俾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實施,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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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與執行自行評估計畫及內部稽核計畫。
(二)辦理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作業及內部稽核工作。
(三)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首長核定
,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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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公所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公所
主任秘書兼任之;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
公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課課長。
(二)工務課課長。
(三)農經課課長。
(四)社會課課長。
(五)人文課課長。
(六)秘書室主任。
(七)會計室主任。
(八)政風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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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
集人主持之。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
席會議,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得視需要指定主管課室派員列席,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
學者專家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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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親自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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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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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公所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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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應以本公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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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頒布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
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