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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依更生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
定,補助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以下簡稱申請人)推動
更生保護事業,特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
及管考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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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更生保護業務補助經費(以下簡稱本補助經費)用途、使用範圍
及補助條件如下:
(一)本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除
因不可抗力之情事外,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二)本補助經費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四)活動出席率未達計畫書所載人數百分之八十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
(五)本補助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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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補助經費,應於活動辦理前十五日,檢附計畫書(附件一)及
經費概算明細表(附件二),向本局提出申請,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
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並經本局核定後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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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原則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受理申請案後,應審核有無重複申請、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
定項目。
(二)同一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不符本規範規定,其情形得補正,應限期補正。
(四)申請案經本局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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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補助經費結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
關實際補助金額,不得有虛報或浮報情形。
(二)本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三)本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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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補助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支出憑證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計畫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實際支出費用明細、
本補助經費使用結算明細及運用之所有原始憑證、執行成果之相
關資料(含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之簽到名冊、活動照片及相關資
料等),向本局申請核銷撥款。無法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
請撥款者,應敘明事由函報本局同意。
(二)本補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扣繳相關規定辦理
扣繳。
(三)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及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
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申請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
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有提前銷毀
或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
審計機關同意。
(五)領據應加蓋法人之圖記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經手人之職
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局撥款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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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於執行計畫辦理活動前,應通知本局,本局得派員督導。
(二)本局得視需要以書面方式查核,就申請人經費結報資料與原申請
補助計畫書內容,詳實核對經費運用之合理性,並切實檢視所辦
活動是否依計畫書執行,或執行成效是否符合計畫書所述之效益
。
(三)各項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局年度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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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
之本補助經費,並得對申請人酌減以後年度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
五年:
(一)檢送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情事。
(二)未依核定計畫書確實執行或執行成效不佳。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本補助經費。
(四)其他違反本規範行為。
本局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經費,應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補助經費,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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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補助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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