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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辦理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申請生命紀念館櫃位費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桃市園民字第111003245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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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設籍於大園區航空噪音影響區域區民死亡後,申請人代為申請
    使用生命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櫃位費用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費用,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區民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以後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一十五日
        前死亡時,已設籍於本區一年以上者。
    (二)同前款期間,出生未滿一年之區民死亡時,已完成戶籍登記者。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費用,以申請櫃位申辦進塔者為申請人。
    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後,將亡者安厝於本館者,其申請應檢附下列
    相關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亡者除戶戶籍資料。
    (四)骨灰﹙骸﹚櫃位使用許可證明書。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並應提出申請人之授權書正本,並
    出 示其代理人及申請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使用新臺幣四萬元以下櫃位為限,並減收費
    用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申請人得補足差額後使用其他個人骨灰(骸)櫃位。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支應。
    (一)依本要點申請骨灰﹙骸﹚櫃位費用補助,每一案最高補助金額為
        新臺幣二萬元,並按申請順序受理補助,若預算經費用罄,則不
        再受理補助。
    (二)自本要點發布實施日前已申請使用本館骨灰﹙骸﹚櫃位之申請人
        ,須於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另行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逾期申
        請者,不再予以補助。
六、經審核同意補助者,採轉帳方式入帳。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不予補助;已領取者,應予撤銷並追繳。
    (一)申請補助不符本要點之規定者。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領。
    (四)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
 
八、本要點不適用雙人式以上之骨灰櫃位。
九、依本要點受理申請補助期間,由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