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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山林步道巡護
及山坡地巡護工作,並促進山林巡護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
用單位)及山林巡護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山林巡護志工)之服務
績效,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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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林巡護志工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凡設籍或居住於本市,或在本市就業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山林巡護保護工作。
(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紀錄冊)及山林巡護志工志願服
務證(以下簡稱服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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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項目:
(一)經常性服務工作:
1、協助山林步道環境清潔維護、清理、巡查及勸導等。
2、協助山林步道認養、山坡地巡守、水土保持、淨山、檢舉違
規濫伐及設施維護等。
3、協助辦理山林巡護教育宣導。
4、其他與山林步道及山坡地保護相關工作。
(二)臨時性服務工作:
1、協助中央及本府山林巡護相關業務之推動。
2、慶典節日或重要活動,協助山林步道及山坡地清潔維護。
3、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山林步道及山坡地環境清潔維護之搶
救、復原及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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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及運用單位:
(一)本府得組成山林巡護隊,各志工運用單位得於山林巡護隊下設山
坡地巡護中隊及山林步道巡護中隊,各中隊得依分區需求下設若
干分隊。
(二)山坡地巡護志工及山林步道巡護志工運用單位分別為本府水務局
及風景區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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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山林巡護志工之招募及教育訓練:
(一)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山林巡護志工,召募時,應將
志願服務計畫公告,計畫應包括山林巡護志工之召募、訓練、管
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二)運用單位應對依前款所召募之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課程內容為志願服務內涵、倫理、志願服務法規
之認識及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特殊訓練:課程內容應包含山林巡護議題及山林巡護等教育
相關,並符合山林巡護保護志願服務之主旨。
3、運用單位得自行或委託行政機關或法人團體開設課程,或以
網路學習方式辦理前揭教育訓練。
4、前揭教育訓練結訓時,運用單位應發給基礎訓練或特殊訓練
結業證明書。志工自行以網路學習方式或參加林業、水土保
持或災害防救等行政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之課程完成前揭教
育訓練,得檢附學習紀錄或證明,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結業
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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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運用單位應就完成前點教育訓練並領有結業證明書者造名冊,並發給
服務證。
服務證之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山林巡護志工姓名、照片、發給
服務證之單位及編號等,並由運用單位管理。
山林巡護志工得依下列規定向運用單位申請紀錄冊。
(一)初次申請:檢具本人六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本市山林巡護
志工個人資料授權及自願參加同意書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
(二)換發:檢具本人六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併附原紀錄冊封面
影本,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
(三)補發申請:因遺失、毀損或由其他事項,有補發之需要時,檢具
本人六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及切結書,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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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運用單位之職責:
(一)運用單位應依照運用單位所屬山林巡護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
於執行山林步道或山坡地巡護或清潔維護工作時,確保運用單位
所屬山林巡護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二)運用單位應提供運用單位所屬山林巡護志工執行服務工作必要之
資訊與裝備,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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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山林巡護志工管理及運用:
(一)運用單位應建立完整組織名冊(含紀錄冊編號及日期),並協助
本府社會局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之志工基本資料及服勤資料等建置
維護。
(二)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山林巡護志工,並於每年一月及
七月提交服務成果半年報表,一月底提報前一年成果報告予本府
社會局。
(三)山林巡護志工以加入一個運用單位為原則,服勤時不得向運用單
位收取酬勞;不得冒領、轉借服務證或為其他不當使用。
(四)山林巡護志工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運用單位得予以解任:
1、服勤時有違法、行為不當或損及運用單位聲譽。
2、多次無故未到且未事先通知。
3、無法配合服勤。
4、不接受勸導或服勤技巧經多次輔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
(五)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解任者,不得再申請加入山林巡護志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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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與評鑑:
(一)領有紀錄冊,服務年資滿三年以上,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得向本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獎勵項目:
1、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志願服務績優金(銀、銅)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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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志工貢獻獎及績優服務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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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未盡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