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山林巡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觀風字第108029757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山林步道巡護
  及山坡地巡護工作,並促進山林巡護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
  用單位)及山林巡護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山林巡護志工)之服務
  績效,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山林巡護志工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凡設籍或居住於本市,或在本市就業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志願參與各項山林巡護保護工作。
  (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以下簡稱紀錄冊)及山林巡護志工志願服
    務證(以下簡稱服務證)。
三、服務項目:
  (一)經常性服務工作:
      1、協助山林步道環境清潔維護、清理、巡查及勸導等。
      2、協助山林步道認養、山坡地巡守、水土保持、淨山、檢舉違
      規濫伐及設施維護等。
      3、協助辦理山林巡護教育宣導。
      4、其他與山林步道及山坡地保護相關工作。
  (二)臨時性服務工作:
      1、協助中央及本府山林巡護相關業務之推動。
      2、慶典節日或重要活動,協助山林步道及山坡地清潔維護。
      3、天然災害後,協助災害山林步道及山坡地環境清潔維護之搶
      救、復原及重建。
四、組織及運用單位:
  (一)本府得組成山林巡護隊,各志工運用單位得於山林巡護隊下設山
    坡地巡護中隊及山林步道巡護中隊,各中隊得依分區需求下設若
    干分隊。
  (二)山坡地巡護志工及山林步道巡護志工運用單位分別為本府水務局
    及風景區管理處。
五、山林巡護志工之招募及教育訓練:
  (一)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山林巡護志工,召募時,應將
    志願服務計畫公告,計畫應包括山林巡護志工之召募、訓練、管
    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二)運用單位應對依前款所召募之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課程內容為志願服務內涵、倫理、志願服務法規
      之認識及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特殊訓練:課程內容應包含山林巡護議題及山林巡護等教育
      相關,並符合山林巡護保護志願服務之主旨。
      3、運用單位得自行或委託行政機關或法人團體開設課程,或以
      網路學習方式辦理前揭教育訓練。 
      4、前揭教育訓練結訓時,運用單位應發給基礎訓練或特殊訓練
      結業證明書。志工自行以網路學習方式或參加林業、水土保
      持或災害防救等行政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之課程完成前揭教
      育訓練,得檢附學習紀錄或證明,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結業
      證明書。
六、運用單位應就完成前點教育訓練並領有結業證明書者造名冊,並發給
  服務證。
  服務證之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山林巡護志工姓名、照片、發給
  服務證之單位及編號等,並由運用單位管理。
  山林巡護志工得依下列規定向運用單位申請紀錄冊。
  (一)初次申請:檢具本人六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本市山林巡護
    志工個人資料授權及自願參加同意書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
  (二)換發:檢具本人六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併附原紀錄冊封面
    影本,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
  (三)補發申請:因遺失、毀損或由其他事項,有補發之需要時,檢具
    本人六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及切結書,向運用單位申請發給
    。
七、運用單位之職責:
  (一)運用單位應依照運用單位所屬山林巡護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
    於執行山林步道或山坡地巡護或清潔維護工作時,確保運用單位
    所屬山林巡護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二)運用單位應提供運用單位所屬山林巡護志工執行服務工作必要之
    資訊與裝備,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八、山林巡護志工管理及運用:
  (一)運用單位應建立完整組織名冊(含紀錄冊編號及日期),並協助
    本府社會局志願服務整合系統之志工基本資料及服勤資料等建置
    維護。
  (二)運用單位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山林巡護志工,並於每年一月及
    七月提交服務成果半年報表,一月底提報前一年成果報告予本府
    社會局。
  (三)山林巡護志工以加入一個運用單位為原則,服勤時不得向運用單
    位收取酬勞;不得冒領、轉借服務證或為其他不當使用。
  (四)山林巡護志工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運用單位得予以解任:
      1、服勤時有違法、行為不當或損及運用單位聲譽。
      2、多次無故未到且未事先通知。
      3、無法配合服勤。
      4、不接受勸導或服勤技巧經多次輔導仍無法達到要求者。
  (五)違反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而解任者,不得再申請加入山林巡護志
    工。
九、獎勵與評鑑:
  (一)領有紀錄冊,服務年資滿三年以上,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得向本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獎勵項目:
      1、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志願服務績優金(銀、銅)牌獎
      。
      2、依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得申請志工貢獻獎及績優服務獎
      。
十、其他未盡事項,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