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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經公字第108031946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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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
    訂定之。
 
二、桃園市政府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電協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電協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電協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其他電協金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本市龜山區公所代表一人。
    (三)發電廠設施及供應或輸出電力能源設施所在地之里代表八人。
    (四)區公所推薦之專家學者或居民代表三人。
    (五)國光發電廠代表一人至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團體或機關(構)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之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會務。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本會委員除本府各機關及區公所代表外,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