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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8032193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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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
    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編班及分組學習,除本準則、特殊教育法、藝
    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
    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及評鑑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之執
    行成效。
四、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本府教育局人員代表一人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代表二人。
    (三)本市教師會代表六人。
    (四)學生家長會代表六人。
    (五)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府教育局科長或
    督學擔任。代表教師會及學生家長會之委員喪失會員身分者,由各該
    會推舉適當人員擔任,並副知本府,其餘委員喪失代表身分者,由本
    府教育局補派(聘)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各校應成立學校常態編班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編班委員會),由校
    長、各相關處室主任、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教師代表)及家
    長會代表等組成,校長為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自當年八月一日至
    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負責籌畫、執行編班。
六、學校常態編班相關作業規定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應符合下列規
    範:
  (一)各校辦理新舊生編班時間應統一於每年六月二十五日至八月十一
        日間擇定一日,並應於編班作業前召開學校編班委員會確認編班
        學生總人數及欲編班級數,另得將學生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作業
        併於同日辦理。
  (二)各校辦理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事宜,應於七日前公告。
    本府得統一辦理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編班及導師編配作業。
七、本市國民中小學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小新生之編班:
         1、得依學生戶籍之鄰里別、區公所編列之入學號碼或其他隨機
            方式,區分為男女二組,採公開抽籤或電腦亂數辦理。
         2、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應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
            其就讀班級。
    (二)國中新生之編班:
         1、於區分為男女二組後,得採測驗成績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
            配就讀班級。
         2、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應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
            其就讀班級。
    (三)國中二或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編班,或國小二至六年級需重新
        編班者,依前二款規定方式辦理。
    (四)雙(多)胞胎學生編班,得由家長於編班作業前向學校申請編入同
        班或編入不同班。但不得涉及指定班級或挑選導師。
    (五)對於適應欠佳之未具特殊教育法適用情形學生,得於編班作業前
        由輔導室依輔導記錄提列名單,事先分散平均編入班級。
八、各校自辦導師編配作業,除依本準則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抽籤者委託現場人員代抽。
    (二)各班導師抽籤確定後,除特殊因素報本府備查外,應維持不變。
    (三)各校應將常態編班作業時程報府,由本府教育局於新生常態編班
        暨導師編配作業當日派員至各校督導。
    (四)學校應避免教師擔任其直系親屬就讀班級之導師,並於導師編配
        作業前加以排除。
九、各校於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工作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及導
    師編配結果製作二份,一份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一份由學校存查
    。但受保護個案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編班委員會認定應予保護之學生,
    應不予公告。
    受保護個案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編班委員會認定應予保護之學生名單不
    受前項規範,應不予公告。
十、各校應將學生智力測驗、學業性向測驗、學習成就測驗、新生臨時編
    班名冊、公開抽籤、電腦亂數、編班作業、導師抽籤、編班結果及其
    他常態編班相關等詳細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十一、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依不同時間點分別處理,方式如下
      :
      (一)開學前:由教務處就全數補報到新生或轉學生於開學前一個工
          作日或新生訓練前,辦理一次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
   (二)學期中:以公開抽籤方式編入學生數較少之班級為原則,並得
          考量性別及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之差異。
十二、學生因故轉出後再轉回原校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力,如未額滿得
      以優先編入原班級就讀為原則。各校每學年度應依學生轉學日期,
      建立年度學生轉學名冊,並妥為保存三年,以備查考。
十三、為使教師、家長、學生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
      措施,各校應於校務會議、家長委員會、班親會及其他適當時機宣
      導。
十四、各校應於每年九月開學後一週內將常態編班作業書面審查資料送本
      府備查。學校自評表及督導表格式及內容,由本府訂定。
十五、各校實施分組學習時,應依本準則訂定學校分組學習計畫,並應於
      每學年度分組學習實施前將實施計畫報本府備查。
十六、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列為校務評鑑、
      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重要參據,各校執行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
      經本府查核成效良好者,校長及有關人員依教育人員相關獎懲規定
      獎勵,違反常態編班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及依法令規定議
      處;私立國民中小學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