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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以下稱本公所)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落實兒童
福利,辦理營養午餐費補助,並有效運用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回饋區
回饋金,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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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資格:
(ㄧ)設籍桃園市龍潭區(以下稱本區)保護區內之三坑里一至二十二
鄰、大平里一至十九鄰、佳安里六至三十八鄰、三林里一、二、
十、二十至二十三鄰、高平里一至二鄰、富林里四鄰及建林里三
十二鄰連續六個月以上之國民小學學童。
(二)已受其他單位或機關(構)補助者,不重複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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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金額: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童,依在校實際食用營養午餐的天數為補助基準,
每人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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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補助程序:
(一)學校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童之身分與事實,並提供資料予本公所審
核。
(二)補助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六月、七月至十二月,分兩梯次辦理,依
學校實際辦理營養午餐天數補助之。
(三)學校備齊下列相關文件並經承辦人員、單位主管、會計單位及學
校校長核章後,以書面備文提報本公所:
1、午餐金額補助統一收據。
2、受補助學童名冊暨受補助金額。
3、支出憑證簿。
4、學生在校用餐補助日數統計表。
5、午餐調查表。
6、補助總表。
(四)有轉出或轉入學童者,學校應行文通知本公所,並於每年六月及
十一月底前,檢附補助學童暨異動名冊(附件五、六)等書面資
料送本公所辦理相關補助或餘額退款事宜。
(五)非本區學校但校內有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童者,學童家長須檢附戶
籍謄本向就讀學校繳交申請表(附件八),並由學校代為向本公
所申請補助。其餘程序及應備書面資料依本點第三款規定辦理。
(六)補助款項由本公所匯撥至學校後,由學校代為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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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來源: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
計畫回饋金支應,經費來源終止或預算編列不敷使用時,本公所
得暫停補助或依實際預算調整補助金額。
(二)補助期間,本公所若發現有執行不當,得糾正並限期改善;情節
重大者,得停止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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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應妥善保存補助款核撥相關佐證資料,以備主管機關之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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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自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局核准後執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