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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00456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收費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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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收費基準表.pdf
第 3 條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者,免收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
其他政府機關及本市各級學校舉辦之公益、教育或藝文活動,無營利行為
者,得經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專案核准,免收場地使用費之基本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