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總則 |
第 1 條 |
為營運管理本市社會住宅,提升社會住宅居住品質,提供多元居住選擇,
特設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依行政法人法第四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並得指定其他專責機關督
導本中心業務。 |
第 3 條 |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營運管理社會住宅。
二、其他相關業務事項。
前項業務,本中心經監督機關核定後,得委託機關(構)、法人、團體或
個人辦理。 |
第 4 條 |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機關核撥或捐(補)助之款項。
二、捐贈收入。
三、營運收入。
四、其他收入。 |
第 5 條 |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
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相關法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
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