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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00450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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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營運管理本市社會住宅,提升社會住宅居住品質,提供多元居住選擇,
特設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依行政法人法第四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並得指定其他專責機關督
導本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營運管理社會住宅。
二、其他相關業務事項。
前項業務,本中心經監督機關核定後,得委託機關(構)、法人、團體或
個人辦理。
第 4 條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機關核撥或捐(補)助之款項。
二、捐贈收入。
三、營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
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相關法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
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