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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00450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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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 章 附則
第 36 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第 37 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解散之。
本中心依前項規定解散時,進用人員應終止契約,賸餘財產應解繳本市市
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第 38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監督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