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使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南區身障職業重建服務據點
(以下簡稱本據點)充分發揮職業重建服務功能,並建立使用秩序及
維護其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據點之多功能教室及會議室。 |
|
三、申請使用場地,應至本局網站線上申請,並於本局核准後,經通知限
期繳納場地使用費,倘逾期未繳納,視為不依規定申請,本局得不予
受理。 |
|
四、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使用日十日前通知本局取消使用,
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
|
五、本局有政策或公務需要而必須收回場地時,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
經核准使用場地之申請人,申請人應配合辦理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
用。如申請人停止使用,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不得請求任
何補償。 |
|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不予核准使用,經核准使用後始發
現者,得撤銷原核准處分,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
(二)妨害社會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
(四)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各種宗教法會活動,推銷商品或其他商業行為。
(六)其他致生本據點損害之行為,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
|
七、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國定假日及其相
連之例假日不開放)。 |
|
八、申請人如需使用本據點公物設備或佈置場地者,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
使用本據點公物設備及場地,應注意維護,並於離場前,請本據點工
作人員檢查確認,如有毀損,應負損害賠償或修復責任。 |
|
九、使用場地,如需張貼海報、宣傳單或標語等文宣資料,應在指定地點
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
|
十、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人處理,並
知會本據點工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