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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職業安全衛生督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桃水污企字第109001288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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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降低工程職業災害,達成零職
    災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運作程序:
  (一)督導小組組成:
    配合本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執行工程職業
        安全衛生督導,並得視工程特性增聘職業安全衛生專長之專家或
        學者擔任督導委員,或組成專案督導小組。
  (二)督導作業程序:
     1、督導委員進行督導時,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督導紀錄表(附件
      一)項目予以評分。
         2、督導委員於督導完成後七個工作天內提交職業安全衛生督導
      紀錄表予督導小組,督導小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將督導紀錄
      通知工程主辦單位檢討處理。
    (三)工程主辦單位針對督導委員所提出應改善事項,應即要求監造單
    位督促施工廠商限期改善完妥,並報督導小組備查。
圖表附件:
三、本督導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評分,督導成績計算以督導委員評分之總
  和平均計算,評定標準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督導成績經評定丙等或評分總和平均未達七十八分者,須辦理複查作
  業。
四、工程督導成績評定與PCM 、監造廠商、施工廠商及工程主辦單位人員
    之獎勵如下:
    (一)督導成績經評定為優等者,頒發PCM 、監造廠商、施工廠商獎座
        一座及獎狀一幀;PCM 、監造廠商、施工廠商得依「桃園市政府
        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以書面向本局申請增分記
        點。
    (二)督導成績經評定為優等者,其工程主辦單位人員核予嘉獎乙次。
五、工程督導成績評定與PCM 、監造廠商、施工廠商及工程主辦單位人員
    之懲罰如下:
  (一)PCM 、監造廠商、施工廠商有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職
        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六點所列情形之一者,依該規定計罰。
  (二)督導成績經評定為丙等或評分總和平均未達七十八分者,主辦單
        位人員得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