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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機場捷運A20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區字第109005735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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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本市
  機場捷運 A20  站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依據區段徵
  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為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以規劃整理
  後 之可建築土地分配之。
三、抵價地分配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
  (二)受理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之申請。
  (三)抵價地抽籤分配作業:
     1、公開抽籤(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
     2、土地所有權人依序選配土地。
   (四)依配定之位置,計算各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繕造分配
    結果清冊。
  (五)公告抵價地分配結果。
  (六)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七)囑託辦理土地登記。
  (八)土地點交。
四、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指於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核定發
    給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依區
    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提
    出繼承應備文件申請繼受其權利,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權利價值:
    指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
    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計算後所得之數額,以作為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及繳領差額地價之計算基準。其計算
    公式如下:
     1、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
      (1)全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全區之徵收土地總面積 × 
       抵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 (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
        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 ÷ 規
       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3)區內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i)= V 
       × 【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 ÷  全區之徵
       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4)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i ÷ 該領回土地之
       評定單位地價
     2、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核定建物原位置保留或已配得安置土地者
      ,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於扣除建物原位置保留或安置土
      地之權利價值後,就其剩餘之權利價值參加土地分配作業。
  (三)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
    指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考量開發目的
    、實際作業需要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等因素後
    ,依各分配街廓之條件差異分別訂定之最小分配面積。
  (四)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抵價地分配街廓之中,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
    後評定地價所得最小價額。
  (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以下簡稱門檻價值):
    指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中數額最小者。個人之應領
    抵價地權利價值小於門檻價值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
    規定申請合併。
  (六)第一宗或最後一宗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為符合街角地兩側面臨道路需設置騎樓或退縮建築規定,及解
    決部分街廓形勢不整問題,參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於
    分配方向線起點或終點,另行劃設適當面寬、面積以利於使用之
    土地。依各街廓配地方向,於其首末分別劃設為第一宗及最後一
    宗土地,該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
    後評定地價所得之價額為其所需權利價值。
  (七)申請合併:
    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雙方達成
    共識,於本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戶,共同
    參與抵價地抽籤及配地作業。
  (八)抽籤戶、分配戶:
    指個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後之權利價值,已達當
    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得列為一戶參加抽籤、土地分配作業。
  (九)拆單登記申請:
    指符合特定條件之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得於本府規定期限內
    就已分配之抵價地,申請按個人應有部分登記為個別所有或部分
    仍為共有。
  (十)整體分配街廓:
    指因部分街廓形勢不整或配合合法建物原位置保留,致該街廓難
    以劃分二個以上最小分配面積街廓,故規劃為整體分配,以利土
    地整體使用。
五、本府於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時,應同時檢
  送下列資料供參考:
  (一)本要點。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三)抵價地分配街廓位置圖說(載明各分配街廓之分配面積、分配方
    向、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第
    一宗或最後一宗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
  (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節錄)、都市設計準則(節錄
    )。
  (五)自行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
  (六)申請協調合併分配抵價地申請書。
  (七)拆單登記申請書。
六、申請合併分配: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者,應於本府規定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
    分配或申請由本府辦理協調合併分配。合併後之權利價值不得小
    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仍得就
    其權利價值之部分或全部,自行洽商其他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
    併分配。以其部分權利價值與他人合併分配者,剩餘留供單獨分
    配之權利價值不得小於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
  (三)第一款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未依指定日期
    到場參加協調合併或經協調後未能達成合併協議者,於規定期間
    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四)合併分配後,除符合拆單登記申請規定外,應按個人權利價值占
    該合併分配戶總權利價值之比例,採分別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記
    。個人應有之權利範圍,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
    ,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
    數;分子之計算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其總計之權利範圍應等
    於一,如有不等於一者,由本府調整配賦之。
七、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處理: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尚未向本府申請繼承其權利並經本
    府核准更名者,應由全體繼承人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於辦理抽
    籤或配地作業前提出下列文件申請,經本府核准後始得參加抽籤
    或配地作業: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3、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4、推派代表同意書(加蓋各繼承人印鑑章)。
     5、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
  (二)全體繼承人未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或未能推派其中一人為代表者
    ,由本府擇期通知參與第二次抵價地分配作業,屆期仍未能依前
    款情形辦理者,其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代為抽出,
    配地作業則由本府逕為分配,繼承人不得異議。
  (三)依前二款分配之抵價地,繼承人應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
    條第四項規定,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本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
    。本府得依繼承人之申請,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或全體繼承人之
    分割協議更名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單獨所有。
  (四)經本府核准更名發給抵價地者,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
    文件。但本府應將繼承人姓名、住址、原受領補償金額及案號等
    資料,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
  (五)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者,其繼承人不得
    申請按其應繼分單獨分配抵價地。
八、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應備文件:
  (一)單獨分配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私章親自參
    加(法人則由其代表人備妥法人登記證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時,可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或分配土地,代
    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書(加蓋原土地所有權人
    印鑑章)、原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以供查對
    。
  (二)合併分配者,應由全體原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並由代表人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及本府核定合併分配公
    文親自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時,可委託代理
    人到場代為辦理,代理人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私章、委託
    書(加蓋代表人印鑑章)、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及本
    府核定合併分配公文,以供查對。
九、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各抽籤戶之權利價值已達當次分配之門檻價值者,由本府以書面
    方式通知各抽籤戶依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辦理抽籤。
  (二)抽籤作業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採公開方式辦理
    ,抽籤結果由本府當場公布之。
  (三)抽籤作業採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二階段先後辦理:
     1、順序籤:先由各抽籤戶依申請領回抵價地收件號之順序抽出
      順序籤。
     2、土地分配籤:再由各抽籤戶依順序籤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
      ,以確定分配抵價地之順序。
  (四)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其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
    ,由監籤人員之一代為公開抽出。
十、土地分配方法及程序:
  (一)由本府視作業需要區分若干梯次,以書面方式通知各分配戶依指
    定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攜帶第八點規定應備文件到場,依土地
    分配籤序選擇分配土地。
  (二)分配戶經唱名三次未表明在場者,視為未到場,由次一順序之分
    配戶接續分配土地。於當次之最後梯次配地作業結束前,未到場
    之分配戶到場向工作人員辦理報到時,則以「與現配戶間隔二名
    分配戶」之原則補辦土地分配;同時有二名以上遲到分配戶補辦
    土地分配時,依原分配先後順序補辦分配。
  (三)配地時,由分配戶自行選擇分配街廓,並依分配方向依序逐宗分
    配,不得跳配。但遇路沖,得經本府預為保留適當面積後,接續
    辦理分配;分配完成後不得放棄該分配成果。
  (四)分配戶得將其權利價值選擇二個以上之分配街廓辦理分配。但其
    分配之權利價值均不得小於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
    值,且經分配後該街廓剩餘未受分配之土地面積,應能符合最小
    分配面積標準。
  (五)配地時,依分配戶之權利價值,有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分配者,
    該分配戶應即辦理分配。
  (六)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時,其權利價值如均小於剩餘未受分配街廓
    中第一宗土地所需權利價值,且依分配方向無第一宗以外土地可
    供分配時,由本府就其擬選配之街廓保留第一宗土地後,接續按
    分配方向辦理分配。前開保留之第一宗土地,留供後序位條件符
    合之分配戶單獨分配,且不適用調整分配之增配規定。
  (七)分配戶選擇分配土地,全區剩餘未受分配土地已無符合其條件之
    街廓可供分配時,於下次配地前,依本府通知按第六點規定重新
    申請合併分配。
  (八)各分配戶除符合調整分配原則外,其權利價值應全部分配完竣。
  (九)分配戶經選擇分配街廓確定後,應即以該街廓之評定單位地價計
    算其領回之抵價地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計算至小數以下二
    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十)土地分配作業結束後,仍未報到配地者,由本府另擇期通知就剩
    餘未受分配土地辦理第二次抵價地分配作業,仍不參加者,本府
    應就剩餘條件符合之未分配土地將其全部權利價值逕為分配。
  (十一)分配戶選擇整體分配街廓時,其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應達該街
     廓 所需權利價值方可分配,不適用調整分配。
  (十二)分配戶於土地分配後,不得以風水地理、不利於土地使用或其
     他理由,向本府要求變更土地分配位置及大小。
十一、土地調整分配原則:
   (一)分配戶權利價值全部分配完畢後,最後一宗土地剩餘面積為十
     平方公尺以下,且經該分配戶同意時,得一併增配該剩餘土地
     ,並依規定繳納差額地價。
   (二)前款剩餘面積為十平方公尺以下,惟該分配戶不同意增配土地
     ,或剩餘面積超過十平方公尺時,依下列原則處理:
      1、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就剩餘面積已達該街廓最小
       分配面積標準者予以分配,剩餘之權利價值則選擇其他街
       廓辦理分配;或全部改至其他街廓辦理分配。
      2、就剩餘面積已達最小面積標準予以分配後,剩餘之權利價
       值已無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該剩餘權利價值
       逕行保留,依規定參與下一次抽籤及配地作業或由本府改
       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由本府保留最後一宗土地後,該街廓之剩餘面積未達最小
       分配面積標準時,該分配戶應選擇其他條件符合之街廓辦
       理分配。已無條件符合之街廓可供選配時,依規定參與下
       一次抽籤及配地作業或申請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
       發給現金補償。
      4、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合併不成者,其剩餘權利價值
       由本府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十二、辦竣第一次土地分配後,如有分配戶尚未獲分配土地或尚有剩餘權
   利價值未改算回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者,由本府擇期再就
   剩餘未受分配土地,比照前開相關程序與方法辦理抽籤及配地作業
   。
十三、拆單登記申請:
   合併分配戶或繼承案件,係採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方式辦理土地登
   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全體合併戶或繼承人同意後,於當
   次土地分配完竣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依拆單內
   容辦理登記:
   (一)合併分配戶就已分配之土地,申請按個人原應領權利價值總額
     或部分共有人之權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
     廓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合併分配截止日後死亡,抽籤分配採同
     一戶號辦理,繼承人申請按其繼承之權利價值或部分繼承人權
     利價值總額拆單後之細分土地,已達各該街廓之最小分配面積
     所需權利價值。
十四、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應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於
     本府、本市中壢區公所及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三十日,並
     通知受分配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
     面方式向本府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
     告期滿時確定。本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
     以書面通知異議人。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於發給抵價地設定抵押權
     或典權者,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時,同時通知他項權利人。
十五、地籍測量、差額地價找補及土地登記:
   (一)本府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應依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
     於實地埋設界標,供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測量。
   (二)地籍測量後面積如與分配結果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本府除依
     地籍測量結果釐正分配結果清冊面積外,尚應以實際測量面積
     核計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
     定核算差額地價,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或領取:
      1、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超過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超過
       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繳納差額。
      2、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小於應領抵價地之面積者,就其不足
       部分按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發給差額。
      3、前二目之增減面積未達零點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款得免
       予繳納或發給。但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發給者,應予發給。
      4、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本府通知限期繳納,
       屆期仍未繳納者,應就超過應領面積換算其應有部分,囑
       託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
       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字樣,並應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三)辦竣地籍測量後,本府應將分配結果清冊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
     送交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囑託辦理所有權登記,並將原地籍
     資料各部別截止記載。
   (四)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本府將分配結果通知原同意於區段徵收
     後土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他項權利人,並請原土地所有
     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於規定期間內,將重新設定之抵押權或典權
     之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相關文件及應繳納之登記規費送交
     本府,由本府於送辦土地登記時,併同辦理抵押權或典權設定
     登記;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未依期限提出相關文件者
     ,先行囑託辦理土地標示部登記,俟相關文件提出後,再辦理
     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登記。
   (五)本府於囑託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前,如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
     承人得依第七點規定檢具相關繼承文件後,向本府申請以繼承
     人名義辦理登記。
   (六)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應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
     或他項權利人於三十日內領取土地權利書狀。
十六、土地登記完竣後,本府將視公共工程施工情形,以書面通知原土地
   所有權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視為已接管,並自指定接
   管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如有遭人占用或傾倒廢棄物等情形者,應
   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除依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本府統一補
   充說明、解釋之。
十八、召開抵價地分配作業說明會所需之相關書表圖冊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