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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訓練中心暨防災教育館(
以下簡稱本館)遺失物處理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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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館展示空間、停車空間及建築物基地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處理程
序依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至第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前述範圍以外拾得之遺失物,由拾得人依法自行交由警察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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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受理拾得人交存遺失物時,應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物之內容,並
詳細登載於遺失物登記清冊。
拾得人資料不全或拒不簽認者,應請其自行依民法有關規定處理,並
妥為告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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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不收取遺失物處理相關費用,惟亦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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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收存遺失物後,得於本館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
適當方法招領之。
若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本局應將遺失物交存於警察機
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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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遺失物如為食物、食材等易腐壞物品經評估無變賣價值者視為廢棄物
,於拾得當日閉館後逕行丟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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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遺失物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本館以廣播方式公告招領,若於拾得
當日閉館前無人認領,即聯絡動物保護單位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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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遺失物如為易燃、毒性等具安全疑慮之物品,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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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眾認領遺失物時應出示其為遺失物所有權人之相關證明及身分證明
文件,經本局核對身分無誤後請其於遺失物登記清冊上填寫相關資料
,始得發還遺失物。
委託他人代領時,應由代領人出具身分證明證件及委託書並為登記後
,交予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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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
,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本局將通知或公告拾得人於三個月內領取
,逾期未領者,其物歸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所有。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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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歸本市所有之遺失物由本局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構及學校處理歸
屬桃園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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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