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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里環保志工小隊辦理環境教育觀摩活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桃環管綜字第113000326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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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里環保志工小
  隊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藉此提升環境教育之深度與廣度,增長知識,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處所運用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二)因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如因交接情事規劃辦理解散之原里環保
    志工小隊。
三、補助條件:
    (一)符合補助對象,並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專用帳戶,受補助單位隊員
        名冊應報本處核備,異動時亦同。
    (二)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服務時數達四十小時,並於當年
        度仍於里環保志工小隊服務之里環保志工。
  前項規範服務之時數,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視情況彈性調
  整。
四、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最高為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五、里環保志工依本要點補助經費參加志工觀摩活動者,每人每年以一次
    為限。
六、補助內容為交通費、膳費、住宿費、場地門票費用、保險費及相關雜
    支費用等,由旅行業者承包者,應明列每人實際支用細項。
  有關車資宣導事項如下:
  (一)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客運公司。
  (二)行經多彎或陡峭山區道路,應選用重心低之大客車或中型車,以
    提升安全性。
  (三)遊覽車車齡建議於十年以下。
七、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原則須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本處提出申請,並檢附
        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自主檢查表(活動辦理前)。
         2、申請表。
         3、申請補助計畫書。
         4、經費審核表。
         5、領據正本。
         6、撥款同意書。
         7、動支明細表。
         8、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目申請文件向各區中隊提出申請,最遲於當年度十一月十
        五日前提出申請,經本處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依本要點規定審
        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圖表附件:
八、經本處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但因天災、事變或突
  發事件,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而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
  行期間及進度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詳述理由報本
  處審查,經本處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九、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本處
        辦理結案核銷。但十一月十五日後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如附件二)
         1、自主檢查表(活動結束後)。
         2、支出憑證簿。
         3、補助收支清單。
         4、憑證黏貼用紙。
         5、成果概況表(含簽到簿)。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於核銷完成後
        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圖表附件:
十、督導及考核如下:接受補助之案件,本處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
    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
    止補助一年至四年。
十一、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處審核結果
      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
      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處。
十二、受補助單位檢附之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本處於審核後將支用
   單據退還,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保存。
十三、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處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