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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里環保志工小
隊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藉此提升環境教育之深度與廣度,增長知識,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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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本處所運用之里環保志工小隊。
(二)因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如因交接情事規劃辦理解散之原里環保
志工小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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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
(一)符合補助對象,並設有金融機構專款專用帳戶,受補助單位隊員
名冊應報本處核備,異動時亦同。
(二)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服務時數達四十小時,並於當年
度仍於里環保志工小隊服務之里環保志工。
前項規範服務之時數,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視情況彈性調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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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最高為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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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環保志工依本要點補助經費參加志工觀摩活動者,每人每年以一次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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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內容為交通費、膳費、住宿費、場地門票費用、保險費及相關雜
支費用等,由旅行業者承包者,應明列每人實際支用細項。
有關車資宣導事項如下:
(一)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客運公司。
(二)行經多彎或陡峭山區道路,應選用重心低之大客車或中型車,以
提升安全性。
(三)遊覽車車齡建議於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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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原則須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向本處提出申請,並檢附
下列文件:(如附件一)
1、自主檢查表(活動辦理前)。
2、申請表。
3、申請補助計畫書。
4、經費審核表。
5、領據正本。
6、撥款同意書。
7、動支明細表。
8、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前款各目申請文件向各區中隊提出申請,最遲於當年度十一月十
五日前提出申請,經本處審查同意後據以辦理,依本要點規定審
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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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處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但因天災、事變或突
發事件,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而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
行期間及進度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詳述理由報本
處審查,經本處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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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本處
辦理結案核銷。但十一月十五日後辦理之活動,應於當年度十二
月十五日前完成核銷:(如附件二)
1、自主檢查表(活動結束後)。
2、支出憑證簿。
3、補助收支清單。
4、憑證黏貼用紙。
5、成果概況表(含簽到簿)。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於核銷完成後
按補助比例繳回。
(三)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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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考核如下:接受補助之案件,本處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
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
止補助一年至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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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處審核結果
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
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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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單位檢附之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本處於審核後將支用
單據退還,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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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處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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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