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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衛心字第109012063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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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本市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事項,特訂定
    本原則。
二、本市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不得違反本原則規定。
三、本市精神復健機構收費項目及收費基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經
    本府核定後,始得收費:
    (一)因特殊情況,無法依本原則收費標準收費。
    (二)經本府核定後,欲變更收費項目及標準。
四、本市精神復健機構之收費標準,依附表規定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