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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小字第109011770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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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市原住民學生一般教育及民族
    教育之各項需求,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設桃園市政府原
    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研發推動民族教育所需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內涵。
    (二)規劃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
    (三)建立原住民重點學校課程跨域合作模式。
    (四)觀察族語使用人口發展趨勢,研擬最佳師資培訓策略。
    (五)整合公部門及民間資源,解決原住民族教育困境。
    (六)發展數位教育平台媒合、善用及推廣教育資源。
    (七)建立原住民學生一般教育之課業輔導機制。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
    主任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科長兼任;副總幹事三人,由教育局幼兒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及高級
    中等教育科科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
    聘任具相關專長專案人員一人。
    本中心下設行政規劃組、師資培訓組、課程教材組及教學輔導組,各
    組置組長一人,聘請具相關專長之學校校長兼任,並置副組長一人及
    組員若干人,由教師兼任。
    第一項成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中心各組之分工如下:
    (一)行政規劃組:統籌規劃本中心各組運作、支援各組運作相關業務
        、管考本中心各執行業務及計畫、研發數位教育平台資源、整合
        運用公部門及民間資源。
    (二)師資培訓組:研擬師資培訓策略、培養一般教育各領域之課業輔
        導師資、培養具民族教育(含族語教學)知識之師資、培養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跨域統整之師資、培養整合各項教育資源之企劃
        人才。
    (三)課程教材組:研發符合原住民族學生學習需求之教材、轉化原住
        民族知識體系的課程及教材、發展符合原住民族學生需求之各種
        民族教育課程、協助原住民重點學校發展學校本位課程、定期舉
        辦原住民族教育專家學者論壇或諮詢會議。
    (四)教學輔導組:研發有效提升原住民族學生學習力之學習模式、研
        發適合原住民族學生差異化及個別化之課業輔導方式、發掘及培
        養原住民族學生多元智能、建立都會區原住民族實驗教育模式、
        推廣及示範創新教學模式。
五、本中心工作會報,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中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補
    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