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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本市各休閒農業區,查核本
市休閒農業區各項(專案計畫)經費補助之執行績效,特設桃園市政
府休閒農業區經營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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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本市休閒農業區評鑑工作,評鑑項目包含環境營造
與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營運績效、組織運作與功能及休閒農業資源與
產業加值等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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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
(一)本府工務局、交通局、觀光旅遊局、衛生局、消防局及建築管理
處股長級以上人員各一人。
(二)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三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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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聘任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
府依前點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小組委員為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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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辦理一次評鑑,評鑑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
評鑑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社會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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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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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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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