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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健保特約藥局執行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治實名制口罩銷售,提升社區防疫工作著有績效者,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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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健保特約藥局銷
售實名制口罩政策解除之日止,配合執行實名制口罩銷售達三十日以
上之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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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保特約藥局負責人得檢附下列文件,由所屬藥師公會或藥劑生公會
按月造具名冊後,向本府申請核發獎勵金: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藥局開業執照影本。
(四)健保特約證明文件影本。
(五)銷售實名制口罩達三十日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藥局聯名帳戶存摺正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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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訂獎勵金,每家藥局為新臺幣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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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本要點所定獎勵金以一次為限。同一事實已受有其他法令規定性
質相同之獎勵金者,不得重複請領;有重複請領情事者,不予受理申
請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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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不實或偽造之資料申請本要點所定之獎勵金者,除依法追究外,並
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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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