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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桃民秘字第109000926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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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民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
    以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暨所屬各機關得為民政業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
    位),成立民政業務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協助推動民政
    業務相關服務工作。
三、各運用單位應遴選品德優良具服務熱誠者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
    工)。
四、志工隊置隊長一人,由所屬運用單位遴選或隊員互推,綜理該隊服務
    事項,並受各運用單位指揮監督;另得置副隊長、行政幹部若干人協
    助隊長辦理隊員排班輪值、文書等工作。
    隊長、副隊長、行政幹部之任期由運用單位訂定。
五、志工工作項目:
    (一)引導服務。
    (二)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三)協助與民眾間之雙向溝通。
    (四)協助辦理各項活動。
    (五)其他由運用單位訂定之相關諮詢及服務等工作。
六、志工服勤方式:
    (一)志工應依各運用單位排訂之志工分組及服務日程表出勤;因故無
        法如期出勤時應事先請假。
    (二)志工服勤時應著各運用單位提供之服務背心,並佩帶各運用單位
        提供之志願服務證。
    (三)其他服勤及離隊規定由運用單位訂定。
七、各運用單位完成召募新進志工後,就未完成基礎及民政類特殊教育訓
    練者,應輔導其完成訓練;未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應協助申請。
八、本局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志願服務聯繫會報及教育訓練。
九、志工考核獎勵方式:
    (一)各運用單位應隨時考核志工服勤狀況;發現缺失應即時導正;對
        於服務表現優良者,得予以獎勵或表揚;並依各級主管機關訂定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提報志工接受獎勵。
    (二)本局每年應於年度志願服務活動中,對資深服務或績優服務之志
        工予以獎勵。
十、本局應定期辦理各運用單位志願服務評鑑,各運用單位針對評鑑項目
    準備相關資料,接受或提送評鑑,評鑑成績核定後,成績優良者,應
    予以獎勵;考列丙等則列入隔年度重點輔導機關。
十一、有關志工訓練、講習、聯誼活動、意外事故保險所需經費由各運用
      單位編列預算支應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