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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執行經費
原始憑證之查核程序,有效管控原始憑證流向,及定期辦理查核紀錄
彙送審計機關等作業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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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本局補(捐)助、受代辦採購或受委託辦理之執行公務機關及公
立學校(以下簡稱執行機關),其會計及內部審核制度評估健全,得
經本局同意,就所執行經費留存於該機關之原始憑證辦理就地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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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業務單位對於辦理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除依本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外,應切實注意下列規定:
(一)執行機關辦理相關之會計業務,應依業務個別性質,分別適用本
局執行獎補(捐)助、委辦或代辦計畫相關規定,並應依會計法
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執行機關辦理採購事項,除依政府採購法外,另應依其內部採購
程序及內部審核等規定辦理。
(三)執行機關應將執行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正式列入財產目錄;儀器
、資訊設備費、雜項設備、資訊軟體購置費及系統開發費等應編
製財產增加單。
(四)執行機關應於各項計畫執行完竣後,於經費結報期限內辦理經費
結案事宜,如有結餘應一併繳回。
(五)辦理經費之原始憑證、收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各種帳簿、
重要備查簿,執行機關應依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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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業務單位對於執行機關前一年度執行經費之原始憑證,每年應前
往實地查核至少一次(抽查比率自訂),並做成案件評核表及查核紀
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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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業務單位應於辦理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結束後,將查核結果函
知受查核之執行機關,以作為缺失改進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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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業務單位辦理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及次年
一月十日前填報「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
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附件一)送會計室,附加於每年六
月及十二月之會計月報彙送審計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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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業務單位於辦理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結束一個月內,應將「桃
園市政府衛生局查核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
團體案件評核表」(附件二)送會計室,以彙整「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審核情形總
表」(附件三)彙送審計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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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