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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市之遊動廣告及建
立本局稽查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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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稽查對象、項目及頻率如下:
(一)稽查對象: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所定之遊動廣告。
(二)稽查項目:遊動廣告之車體、停放位置及其他查核項目。
(三)稽查頻率:每二周至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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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查工作之處置方式如下:
(一)稽查結果應詳載於桃園市遊動廣告稽查紀錄表、桃園市遊動廣告
稽查案件列管表(如表一、二)。
(二)稽查完成後除有特殊理由外,稽查人員應於稽查日次日起三日內
送陳稽查紀錄表及現場照片。
(三)稽查結果如有不合格情事,稽查人員應進行以下處置:
1、須於車體夾發勸導單告知車主,勸導單內容應記載稽查時間
、所違反法規、違規車號、違規路段及改善期限等資訊,如
附件勸導單。
2、除以稽查紀錄表記載稽查結果外,應以照片方式紀錄違規車
輛停放情形,照片角度應至少包含違規車輛之車頭、車尾及
勸導單近照等角度。
3、稽查結果如有不合格情事,應先以電話方式聯絡廣告刊登者
稽查結果,並函發稽查紀錄表及照片予相關單位,前開相關
單位包含廣告刊登者、本府環保局及警察局。
4、倘經勸導期屆滿仍未改善者,本局得依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
治條例進行罰鍰及移置車輛。
5、同一車輛如於一年內查有重複違規情事者,本局得不經勸導
逕行移置車輛。
前一項第三款勸導期為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