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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里佳節聯誼及市政宣導等公益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桃民區字第109001141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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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桃園市(以下稱本市)各區里民之互動聯誼、里鄰間睦鄰互助
    功能、發揚傳統文化及加強市政宣導,以共同推動市政建設,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稱民政局),執行機關
    為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稱區公所)。
三、佳節聯誼及市政宣導等公益活動,應由各區之里辦公處於活動日前二
    週向區公所提報活動實施計畫。
    前項實施計畫所需之書表,由民政局訂定之。
四、區公所辦理佳節聯誼及市政宣導等公益活動項目,應依下列類型辦理
    :
    (一)民俗節日康樂聯誼、民俗技藝傳承、鄉土藝術表演、藝文或趣味
        競賽、園遊會、跳蚤市場、登山、健走等活動。
    (二)區公所通盤規劃之活動。
    (三)其他有助於市政宣導、強化社區意識或發揮里鄰間睦鄰互助等活
        動。
五、區公所至各里舉辦佳節聯誼及市政宣導等公益活動,得採開放民眾自
    由參加方式辦理。
    若以該里里民、基層義務幹部或志工等為參與對象,應依下列作業方
    式辦理:
    (一)佳節聯誼及市政宣導等公益活動以里為辦理單位。
    (二)里辦公處提報活動實施計畫時,應考量地方特性及里民需要,妥
        善規劃活動辦理方式、時間、地點。
    (三)佳節聯誼及市政宣導等公益活動,其舉辦場所以里所在地之運動
        場館、鄰里公園、市民活動中心、學校、教會、宮廟等公共場所
        為原則。但里內確無適當場所者,不在此限。
六、區公所應詳細審查各里佳節聯誼及市政宣導等公益活動實施計畫之可
    行性及經費需求,並協調轄內各機關、學校或人民團體,就舉辦活動
    所需人力、器材或場地,予以必要之協助,使活動能順利辦理完成。
七、區公所應以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日,依各里戶數分列補助,
    標準如下:
    (一)未達二千五百戶之里,每里辦理經費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六萬
        元,但區公所得依據各里實際辦理需求調整為五至七萬元。
    (二)二千五百戶以上未達三千戶之里,每里辦理經費最高七萬元。
    (三)三千戶以上未達四千戶之里,每里辦理經費最高八萬元。
    (四)四千戶以上之里,每里辦理經費最高九萬元。
    同一區內數里得提報聯合辦理,各里辦公處於經費額度內,亦得分數
    次提報活動實施計畫,經區公所核定後辦理。
八、區公所辦理佳節聯誼及市政宣導等公益活動,不得與其他機關或團體
    共同辦理。但人民團體獲政府機關補助活動經費時,依該補助機關規
    定且無重複核銷之虞者,不在此限。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未盡之事宜,民政局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