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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采盟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獎勵清寒
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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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各國民中、小學(不含補校及一
年級新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子女或經學校證明為家境清寒。
(二)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
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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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國中: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國小: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人超過發給名額時,依學業平均成績擇優發給。
但得優先發給具身心障礙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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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
校初審後,依本府教育局規定時間寄(送)至該局委辦學校彙整。逾
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經學校證明為家境清寒者應有導師於「家境清寒證
明人」欄位核章)。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影本一份。
(四)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附當年度有效期限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證明文件。
2、具身心障礙資格者應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或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證明書。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與法定代理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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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領有其他相同金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本
府教育局得取消其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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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得設獎學金審查會。獎學金審查會置召
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業務科科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由該局行政代表、學校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若干人擔任,並得邀請
獎學金捐贈代表列席審查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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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獎學金,由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支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