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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速推動畜牧糞尿厭氧發酵後之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落實
循環經濟回收氮肥,補助購置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
農地貯存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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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
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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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畜牧場:指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書者。
(二)產業團體:指農業產銷班或由畜牧業組成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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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轄內畜牧場之負責人。
(二)本市轄內產業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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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購置沼液沼渣集運車輛。
(二)購置沼液沼渣施灌車輛或機具。
(三)設置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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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經費如下:
(一)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
1、載運集運桶容量三千五百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
三百萬元。
2、載運集運桶容量五千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三百
五十萬元。
3、載運集運桶容量七千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三百
九十萬元。
4、載運集運桶容量一萬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四百
十萬元。
5、載運集運桶容量二萬公升以上,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
四百八十萬元。
(二)沼液沼渣施灌機具:
1、機具桶容量五千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五十三萬
元。
2、機具桶容量八千公升,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六十二萬
元。
3、機具桶容量一萬公升以上,每案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七十
萬元。
(三)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含運費及安裝工資):
1、五立方公尺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三萬八
千元。
2、五立方公尺混凝土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四萬
四千元。
3、七點五立方公尺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五
萬五千元。
4、七點五立方公尺混凝土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
五萬一千元。
5、十立方公尺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七萬二
千元。
6、十立方公尺混凝土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六萬
一千元。
7、十五立方公尺聚乙烯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一
萬元。
8、十五立方公尺混凝土材質,每槽最高補助經費為新臺幣十九
萬六千元。
前項補助項目以新品估價,非屬新品者依實價核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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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經費之來源及運用如下:
(一)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本府共同支應。
(二)補助購置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按
實際購置金額百分之四十九計算補助之。但不得逾前點所定最高
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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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案最高可申請二種不同之補助項目。
(二)同一畜牧場負責人以補助一場畜牧場為限。
(三)同一畜牧場三年內未申請與本要點相同補助項目者。
(四)申請本補助所購(設)置相關設施(備),驗收不合格者不予補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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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補助者應檢具沼液沼渣施灌營運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
或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本府針對所提之計畫書進行審核作業,以施灌面積較大或施灌頻
率較高者為優先補助對象,當年度申請數超過編列之預算數時,
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補助優先順序。
(三)計畫書或其他申請文件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經本府通知限期
補正,補正後仍有欠缺者,得再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其補正期間
總計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四)本府核定計畫書後,申請補助者須於六個月內完成沼液沼渣集運
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農地貯存槽之交車、交貨及設置。必要
時,得申請展延二次,每次展延以三個月為限,屆期未完成者,
不予補助。但有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完成,報經本府同意展期者,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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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完成交車、交貨或
設置,經本府查驗通過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核撥補助款:
(一)領款收據。
(二)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之規格、材質證明文件、照
片及車籍資料影本。
(三)沼液沼渣農地貯存槽製造廠商出具之規格、材質證明文件、新品
保證書及完工照片。
(四)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原始憑證影本。
(五)申請補助者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本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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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於核發補助款後五年內,每年應派員追蹤查核補助沼液沼渣集
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及農地貯存槽設備使用情形至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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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集運車輛或施灌車輛交車、施灌機具交貨或農地貯存槽設置後五年
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
止補助之一部分或全部,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一)擅自變更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之用途,致影響原
補助目的。
(二)擅自拆遷農地貯存槽。但事先報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擅自變賣沼液沼渣集運車輛、施灌車輛或機具。
(四)拒絕環保局執行查核或查核結果未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
報管理辦法所定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專章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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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本補助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情事者,本府得撤銷其補助,並追
繳已領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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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補助視預算編列、申請情況及施政需求辦理,本府得停止補助或
增減補助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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