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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文物典藏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原教字第109001955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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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桃園市原住
    民族文化會館(以下簡稱本館)典藏室及典藏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典藏品蒐藏範圍為具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稀有性之臺灣原住民
    族有形及無形文化產物。
貳、典藏品取得方式
三、典藏品徵集採下列方式為之:
    (一)購買:由本局編列預算或中央機關補助預算購置。
    (二)捐贈:由私人、機關(構)、學校、團體與駐館藝術家等無償捐
        贈予本局後,經本局藏品管理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
        議通過。
    (三)移撥:各機關、學校之典藏品經由無償移交或撥交給本局管理,
        並取得移轉清冊與證明文件者。
    (四)交換:與其他機關(構)交換取得之典藏品。
    (五)其他:非屬上述各款方式取得之典藏品。
四、典藏品之購買:由本局提送典藏品採購計畫至委員會審議後,依審議
    結果辦理採購。
五、典藏品之捐贈:
    (一)受贈雙方填具捐贈同意書後(附件一),辦理財產(物品)登記
        。
    (二)受贈之典藏品或藝術品應提送委員會審議,審查是否納入典藏、
        致贈捐贈證明書或公開表揚。
圖表附件:
叁、典藏管理
六、典藏品於取得後,應即分類、編號、拍照(附載於典藏品清冊內)、
    建檔,登載至典藏品清冊(附件二)及建立檔卡,並於不損害藏品之
    情形下,標示總號標籤,以利管理。
圖表附件:
七、典藏品清點作業:典藏管理人員每年至少清點典藏品一次,並作成盤
    點紀錄。
八、典藏室進出管制:
    (一)非典藏管理人員或督導人員外不得任意進出。
    (二)典藏室設施設備檢修人員、或其他機關(構)業務所需參訪或觀
        摩,應經本局同意後,由典藏管理人員陪同。
    (三)進入典藏室應填寫出入典藏室登記簿(附件三)。
圖表附件:
九、典藏室環境監控:
    (一)典藏管理人員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庫房安全及整潔,避免典
        藏品受到損害。
    (二)典藏室不得留存、放置易燃物或具強酸、強鹼、揮發性等有害典
        藏品之物質。
    (三)典藏室溫、濕度應每日紀錄並不定期檢視溫溼度紀錄儀之運作,
        若發現溫、濕度變動過劇,典藏管理人員應立即檢討原因,並採
        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十、典藏品註銷:本館典藏品基於下列狀況,得經委員會之審議及本局核
    定後,進行註銷。
    (一)典藏管理政策修改:因典藏政策改變,使原有之典藏品不符合新
        蒐藏範疇,並造成管理上之困難,而必須加以註銷者。
    (二)典藏維護管理困難:因典藏品狀況不良或有安全顧慮,致使管理
        維護產生無法克服之困難,而須註銷者。
    (三)典藏室空間不敷使用:為維護管理之最佳效益,得註銷重複或品
        質較差之典藏品,轉為其他用途致使管理維護無法克服之困難,
        而須註銷者。
十一、典藏品註銷後之處理方式為下列五種:
      (一)改登:於註銷「典藏品」身分後,轉為館內其他用途繼續使用
          。
      (二)移轉:為研究、典藏、展示或教育之用途,而贈予其他相關單
          位。
      (三)交換:為取得研究、典藏所需,與其他相關機關(構)所進行
          之交換。
      (四)銷毀:依據典藏品保存狀況及安全顧慮所施行之銷毀。
      (五)依委員會所提出之其他註銷處理方式。
      前項典藏品之註銷程序需有完善紀錄並永久存檔,以備查核(附件
      四)。
      前項核准註銷之典藏品應於二年內處理完畢,若因特殊事故無法於
      期限內完成,則須由委員會重新審議。
圖表附件:
肆、典藏品借用、租用與歸還
十二、本局為辦理展覽、研究或其他正當需要,提借典藏品使用,應依使
      用事由、期間、內容需求等報經本局核准後,由典藏管理人員會同
      提借人員辦理取件,並須依照預定時日歸還,歸還時需填具歸還報
      告表以示負責,典藏管理人員對提借藏品歸還之物件應填寫狀況報
      告。
十三、本局以外機關(構)、學校為推廣藝術、教育、觀光、文化或其他
      之公益為目的,得依下列規定向本局申請借用:
      (一)借用單位應依使用事由、期間、內容需求等行文向本局提出申
          請,經本局審查通過後,雙方簽訂典藏品借展契約書(附件五
          )。借出時需填具點交單(附件六),以標明點交狀況。
      (二)借期以一年為原則,如為特殊原因得延長借期,應於到期前一
          個月辦理續借手續。
      (三)借用單位須負擔借展及歸還作品之包裝與搬運,並負擔其費用
          ,借用期間並須依作品價格計價辦理保險及負擔保險費。
      (四)借用單位歸還典藏品時須經典藏管理人員點交無誤後填具歸還
          報告表(附件七)以完成手續。
      (五)典藏品於歸還時,如有破損、污損、遺失等情事,借用單位應
          填寫歸還報告表及損壞遺失處理報表(附件八),並負賠償責
          任。
      (六)借用典藏品供為研究用途者,其研究結論應無異議提供本局收
          存建檔。
伍、藏品管理審議委員會
十四、本局為辦理文物典藏管理業務,設立委員會辦理典藏相關業務之諮
      詢與指導及文物典藏徵集與鑑價之會議審議、典藏品之認定等事宜
      。
十五、委員會就該年度典藏作品之類別、選購對象、方式及合理價格之訂
      定作成建議。
十六、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除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局各科室
      主管或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
      滿得續聘。委員於任期中因故解聘時,得由本局另補聘之。
十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或列席諮詢之學者專家
      ,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出席費
      及交通費。
十八、委員會會議不定期召開,各議案之議決,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
      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十九、委員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
      容並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二十、為維護公正公開之責任評議制度,審議結果得視情形刊載於本局相
      關刊物。
二十一、委員會所需經費,由中央機關補助或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陸、附則
二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