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典藏品借用、租用與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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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為辦理展覽、研究或其他正當需要,提借典藏品使用,應依使
用事由、期間、內容需求等報經本局核准後,由典藏管理人員會同
提借人員辦理取件,並須依照預定時日歸還,歸還時需填具歸還報
告表以示負責,典藏管理人員對提借藏品歸還之物件應填寫狀況報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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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以外機關(構)、學校為推廣藝術、教育、觀光、文化或其他
之公益為目的,得依下列規定向本局申請借用:
(一)借用單位應依使用事由、期間、內容需求等行文向本局提出申
請,經本局審查通過後,雙方簽訂典藏品借展契約書(附件五
)。借出時需填具點交單(附件六),以標明點交狀況。
(二)借期以一年為原則,如為特殊原因得延長借期,應於到期前一
個月辦理續借手續。
(三)借用單位須負擔借展及歸還作品之包裝與搬運,並負擔其費用
,借用期間並須依作品價格計價辦理保險及負擔保險費。
(四)借用單位歸還典藏品時須經典藏管理人員點交無誤後填具歸還
報告表(附件七)以完成手續。
(五)典藏品於歸還時,如有破損、污損、遺失等情事,借用單位應
填寫歸還報告表及損壞遺失處理報表(附件八),並負賠償責
任。
(六)借用典藏品供為研究用途者,其研究結論應無異議提供本局收
存建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