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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文物典藏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桃原教字第109001955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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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典藏管理
六、典藏品於取得後,應即分類、編號、拍照(附載於典藏品清冊內)、
    建檔,登載至典藏品清冊(附件二)及建立檔卡,並於不損害藏品之
    情形下,標示總號標籤,以利管理。
圖表附件:
七、典藏品清點作業:典藏管理人員每年至少清點典藏品一次,並作成盤
    點紀錄。
八、典藏室進出管制:
    (一)非典藏管理人員或督導人員外不得任意進出。
    (二)典藏室設施設備檢修人員、或其他機關(構)業務所需參訪或觀
        摩,應經本局同意後,由典藏管理人員陪同。
    (三)進入典藏室應填寫出入典藏室登記簿(附件三)。
圖表附件:
九、典藏室環境監控:
    (一)典藏管理人員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庫房安全及整潔,避免典
        藏品受到損害。
    (二)典藏室不得留存、放置易燃物或具強酸、強鹼、揮發性等有害典
        藏品之物質。
    (三)典藏室溫、濕度應每日紀錄並不定期檢視溫溼度紀錄儀之運作,
        若發現溫、濕度變動過劇,典藏管理人員應立即檢討原因,並採
        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十、典藏品註銷:本館典藏品基於下列狀況,得經委員會之審議及本局核
    定後,進行註銷。
    (一)典藏管理政策修改:因典藏政策改變,使原有之典藏品不符合新
        蒐藏範疇,並造成管理上之困難,而必須加以註銷者。
    (二)典藏維護管理困難:因典藏品狀況不良或有安全顧慮,致使管理
        維護產生無法克服之困難,而須註銷者。
    (三)典藏室空間不敷使用:為維護管理之最佳效益,得註銷重複或品
        質較差之典藏品,轉為其他用途致使管理維護無法克服之困難,
        而須註銷者。
十一、典藏品註銷後之處理方式為下列五種:
      (一)改登:於註銷「典藏品」身分後,轉為館內其他用途繼續使用
          。
      (二)移轉:為研究、典藏、展示或教育之用途,而贈予其他相關單
          位。
      (三)交換:為取得研究、典藏所需,與其他相關機關(構)所進行
          之交換。
      (四)銷毀:依據典藏品保存狀況及安全顧慮所施行之銷毀。
      (五)依委員會所提出之其他註銷處理方式。
      前項典藏品之註銷程序需有完善紀錄並永久存檔,以備查核(附件
      四)。
      前項核准註銷之典藏品應於二年內處理完畢,若因特殊事故無法於
      期限內完成,則須由委員會重新審議。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