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典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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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典藏品於取得後,應即分類、編號、拍照(附載於典藏品清冊內)、
建檔,登載至典藏品清冊(附件二)及建立檔卡,並於不損害藏品之
情形下,標示總號標籤,以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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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典藏品清點作業:典藏管理人員每年至少清點典藏品一次,並作成盤
點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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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典藏室進出管制:
(一)非典藏管理人員或督導人員外不得任意進出。
(二)典藏室設施設備檢修人員、或其他機關(構)業務所需參訪或觀
摩,應經本局同意後,由典藏管理人員陪同。
(三)進入典藏室應填寫出入典藏室登記簿(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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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典藏室環境監控:
(一)典藏管理人員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庫房安全及整潔,避免典
藏品受到損害。
(二)典藏室不得留存、放置易燃物或具強酸、強鹼、揮發性等有害典
藏品之物質。
(三)典藏室溫、濕度應每日紀錄並不定期檢視溫溼度紀錄儀之運作,
若發現溫、濕度變動過劇,典藏管理人員應立即檢討原因,並採
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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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典藏品註銷:本館典藏品基於下列狀況,得經委員會之審議及本局核
定後,進行註銷。
(一)典藏管理政策修改:因典藏政策改變,使原有之典藏品不符合新
蒐藏範疇,並造成管理上之困難,而必須加以註銷者。
(二)典藏維護管理困難:因典藏品狀況不良或有安全顧慮,致使管理
維護產生無法克服之困難,而須註銷者。
(三)典藏室空間不敷使用:為維護管理之最佳效益,得註銷重複或品
質較差之典藏品,轉為其他用途致使管理維護無法克服之困難,
而須註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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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典藏品註銷後之處理方式為下列五種:
(一)改登:於註銷「典藏品」身分後,轉為館內其他用途繼續使用
。
(二)移轉:為研究、典藏、展示或教育之用途,而贈予其他相關單
位。
(三)交換:為取得研究、典藏所需,與其他相關機關(構)所進行
之交換。
(四)銷毀:依據典藏品保存狀況及安全顧慮所施行之銷毀。
(五)依委員會所提出之其他註銷處理方式。
前項典藏品之註銷程序需有完善紀錄並永久存檔,以備查核(附件
四)。
前項核准註銷之典藏品應於二年內處理完畢,若因特殊事故無法於
期限內完成,則須由委員會重新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