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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31881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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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推動再生水之開發
、供給、使用與管理工作及下水道相關建設之需要,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
例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特設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水務局為管理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入再生水建設費之款項。
二、再生水費、污水與放流水使用費及罰鍰收入。
三、再生水及下水道相關使用費及審查費。
四、再生水及下水道相關設施收取之賠償金。
五、下水道相關工作沒入之保證金。
六、再生水及下水道建設附屬事業之收入。
七、河川或區域排水排注廢(污)水之使用費收入。
八、重劃區及區段徵收地區設置下水道設施移交本府維護管理之費用及償
    金。
九、本基金孳息。
十、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辦再生水開發案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開發、供
    給、使用、管理、重置、增置或修繕等費用。
二、再生水與放流水技術之引進及策略之研究發展。
三、河川及區域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四、下水道設施技術之研究、發展等相關工作。
五、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
六、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七、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