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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管理輔導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經發字第109032054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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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及就地輔導,
    並落實經濟部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決議事項,特設置本府未登記工廠及
    特定工廠管理輔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為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管理輔導業務之審查、督導、管
    制考核、政策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一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市長指
    派副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
    ,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地政局、都市
    發展局、農業局、水務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衛生局、建築管理
    處及經濟發展局機關代表兼任。
四、本會報視業務所需不定期召開會議。
五、本會報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副召集人或委員代
    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長指派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會報事務及整理本會報決議之執行情形。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