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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文化創意衍生品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桃市美推字第109000429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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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依據文化創意發展法第二十一條所
    開發文化創意衍生品(以下簡稱文創品),為能有效管理,以促進推
    廣流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創品,指以使用本館相關 LOGO 、典藏品圖像或其他元
    素為素材,所開發產製之各類衍生加值應用產品。
三、本館各項文創品,以行銷販售為主,部分得作為公務推廣宣傳之用。
    為拓展文創品銷售通路,其販售得委託本館委外經營之廠商辦理,並
    視需要得另行選定寄售對象。
四、本館文創品應集中統一保管,並注意場地之完善、安全。
五、本館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得就業務需求填具文創品領用申請單(附件一
    ),並核准通過,始可領用。
圖表附件:
六、本館各分館得依業務需求預領所需數量,惟需另外集中管理並造冊。
七、文創品委託販售應填具寄售清單(附件二)。
圖表附件:
八、本館得就文創品之製作成本自行訂價,並得視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
    用、運費、配合特展或活動行銷及公益等特殊目的因素考量增減之。
九、館內所屬人員(含職員及志工),以定價之七折優待。
十、本館應要求寄售廠商定期依實際銷售數量製作結帳清單。
十一、本館文創品於製作完成後,發行原則主要為行銷販售,另有需求者
      不在此限,惟需以專案核准,其發行原則如下:
      (一)生產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作為行銷販售用途,如有特殊目的者,
          得經核准後調整比例。
      (二)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贈送著作財產權人。
      (三)其餘作為本館推廣及宣傳使用。
十二、本館得視商品製作數量、成本、售價調整發行原則。
十三、本館得就統籌展售之需要,重製其庫存已罄之文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