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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原住民族取得大貨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原福字第1100002979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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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保障本市原住民工作權,鼓勵其取得
    大貨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以促進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取得大貨車、大客車或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並於
    取得上開職業駕駛執照時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三、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取得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發給新臺幣四千元;
    取得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發給新臺幣五千元;取得聯結車職業駕駛
    執照,發給新臺幣六千元。每人申請各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於職業駕駛執照發照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原住
    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領據。
    (三)切結書。
    (四)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六)最近四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七)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案件依受理先後順序審查及核撥獎勵金,至預算用完為止;經審
    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獎勵。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已獲其他機關同性質補助或獎勵。
    (二)以詐欺、虛偽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勵。
    受獎勵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應撤銷原核准之獎勵,並以書
    面通知受獎勵者限期繳回已領取之款項,逾期未繳回者,依行政執行
    法移送行政執行,受獎勵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獎勵金。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