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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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本市在地生活化、人性化、綠化設計及環境永續之交通環境及
降低運具間之潛在衝突,並提供行人安全之步行空間,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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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及其權
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道路與人行道之設計、施作、維護與改善及騎樓改
善之設計及施工。
(二)本府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本要點人行環境各項
交通違規行為之取締。
(三)本府教育局:辦理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小)
學童及家長之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
(四)本府交通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停車空間及公車停靠
站之規劃、設計、施作、維護及改善。
(五)本府建築管理處:辦理建築物騎樓空間之違建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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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行環境:指市區道路路權範圍內之人行道,以及建築基地內之
退縮地及騎樓。
(二)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三)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
空間。
(四)交通寧靜區:指劃定某線道路或部分路段禁止按鳴喇叭或限制車
行速率,並設置車輛減速設施之地區。
(五)停車空間:指供停放汽機車及自行車之範圍。
(六)標線型人行道: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
四條之三規定劃設於路側之人行道,劃設範圍得包含道路柏油鋪
面及側溝。
(七)公車招呼站:指設有公車站牌,供公車臨時停車上下客之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