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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人本交通設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110000730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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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市區道路公車停靠站環境設計
十八、公車停靠站之乘客上下車設施得利用活動渡板、低地板公車或傾斜
   式公車等方式減少垂直高差,並應注意緣石設計。
十九、公車候車區應視公車停靠站之空間及公車停靠區大小設置,並得設
   置候車亭;其候車亭所附掛設施下緣離地高度應大於二點一公尺。
   公車候車亭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且設置後剩餘之人行道淨寬不
   宜小於一點五公尺;其柱位宜落柱於路側公共設施帶或植栽綠帶,
   避免占用行人通行動線。
二十、公車候車區臨接自行車道者,自行車道宜繞行通過,並維持人行道
   一點五公尺淨寬。若空間不足得採自行車牽行通過,並標示禮讓行
   人或自行車下車牽行標誌。
二十一、公車候車亭其鋪面設計應與鄰接人行道或道路路面齊平,且應留
    設合適行人通行之動線,若公車候車亭座落於無實體人行道之處
    ,應於公車候車亭兩側劃設標線型人行道。
二十二、公車招呼站站牌應設於人行道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且不得設於彎
    道路段。
二十三、公車停靠站之規劃設計,應將無障礙設施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