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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之
特種建築物,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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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特種建築物,指本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與捷運營
運有關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如車站、變電站、行政中心、機廠、
停車場、通風井等建築物。但不包括捷運路軌、隧道及橋梁等非屬適
用建築法之構造物。
前項特種建築物之認定有疑義時,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
)應召集本府都市發展局、交通局、工務局及其他相關機關,於興建
前開會審查,並簽報本府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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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種建築物得免申請建築執照逕為興建。但開工前,本府應邀集學者
、專家及專業技術顧問會同審查建築圖說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捷
運局將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資料及審查通過之建築圖說文件送本
府建築管理處備查;增建、改建或修建時,亦同。
前項所稱建築圖說文件,指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土地清冊:表列基地地段、地號、面積、權屬及土地使用分區或
編定。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三)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列明現行建築法令無法適用之條文及事由之說明文件。
(五)經開業建築師依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簽證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六)依規定應檢具防災計畫(應記載事項如附表)或行動不便者使用
設施設置計畫者,應檢附本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之證明文件
。
(七)依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該管主管
機關審查確認之證明文件。
(八)建造執照申請書。
(九)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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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種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及污水下水道設備施作前,捷運局應分別檢
具消防安全設備及污水下水道設備圖說等相關文件,送本府消防局及
水務局審查核可。
前項設備施作完成後,捷運局應分別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及污水下水道
設備竣工圖說等相關文件,送本府消防局及水務局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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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種建築物竣工後,捷運局應檢具竣工圖說、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
檢合格紀錄、防災計畫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資料,送本府建築
管理處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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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停車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
可不合之變更者,其使用單位應於施作前將圖說及變更之防災計畫報
請本府審查;竣工後由使用單位檢具竣工圖說,送本府建築管理處備
查。
前項變更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或污水下水道設備者,準用第四點第一
項審查流程及第二項查驗流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