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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凡於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轄館舍內無人取回
的物品、金錢及證件,皆可列為遺失物,以下分為可辨識所之遺失物
、無法辨識所有人之遺失物及易腐壞遺失物。
(一)可辨識所有人之遺失物,如逾期無人認領,依民法第八百零三至
第八百零七條規定辦理,並送交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處理。
(二)無法辨識所有人之遺失物可分為下列兩種:
1、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遺失物,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
一規定辦理。
2、價值逾新臺幣五百元之遺失物,依民法第八百零三至第八百
零七條規定辦理。
(三)遺失物屬易腐壞性質,依此物保存期限,至多招領三日,無所有
人認領時,由本局代為處理(予以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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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物招領建檔流程:
(一)將遺失物填寫至「拾獲物品一覽表」註明遺失地點與時間等相關
資訊及拍照,再置於遺失物存放櫃中並上鎖。
(二)將遺失物照片及資訊公告於本局官網「失物招領」專區。
(三)招領逾一個月無人領取,依前點規定辦理,交由在地管轄之警察
機關。
(四)於在地管轄之警察機關招領逾六個月無人認領,由本局取得所有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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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領遺失物方式:
(一)親領:請失主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於開館時間至本局所轄館舍(
遺失地)領取。遺失物領取時本局人員將詢問遺失日期,並清楚
描述遺失物特徵。經確認為「拾獲物品一覽表」符合之物品,請
失主簽收領回遺失物並留下連絡電話。
(二)代領:本人不克前來者,需填具委託書註明失主之姓名、身分證
字號、聯絡電話及住址,填註遺失地點與遺失物特徵與數量,並
簽章。及受委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並簽
名章,委託專人親至本館領取失物。受託人應出示委託書正本及
身份證並提供身份證件影本乙份備查,經本館核對無誤,於填寫
領據及簽章後予以發還。
(三)快遞:失主經本局確認後,因故無法親自認領,經失主以書面傳
真同意,得使用貨到付款之快遞領取遺失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