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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演字第1100001848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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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文化藝術團體因應緊急災害並保障其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化藝術團體,指從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三條文化藝術
    範圍內之非營利團體。
三、文化藝術團體申請急難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本市合法立案者,但不含政府所屬團體。
    (二)從事文化藝術工作著有貢獻者。
    (三)因遭遇緊急災害,經營陷於困境,致影響後續正常運作者。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藝術資料之保存、維護及重建。
    (二)文化藝術展演活動之正常運作。
    (三)文化藝術設施之興修及設備之購置。
    (四)文化藝術專業團體臨時排演場所之租金。
    (五)服裝、道具、燈光、音響及相關展演重置所需之器物。
    (六)其他因專業所需項目。
    各申請案件依其受災之損失輕重補助,申請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
    元為限。急難補助款以一次撥付為原則,但情況特殊且經本局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五、文化藝術團體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須於緊急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急難補助須填具申請表格(如附件),並附財產損失清單、
        立案證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最近一期繳稅證明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由專人送交本局。但相關證明文件如因緊急災害無
        法提出,得於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圖表附件:
六、申請案件符合前點規定者,由本局聘派社會公正人士及藝文界、行政
    界具有公信力人士及本局人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負責審議。
    審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
    予迴避。
    本局應於申請文件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公布審議結果。
七、文化藝術團體於請款時須檢送收據,俾憑撥款,原始收據須後送本局
    辦理核銷;收據須載明補助金額、具領團體名稱、團章與負責人、會
    計及經手人等三人核章、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金融機構帳戶。
    審議結果公布後,本局應於請款收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撥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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