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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績優文化人士之生活或於發生重大變故時提供本人或家屬急難補助及
慰問,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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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及慰問對象:
(一)急難補助對象:本市績優文化人士發生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致生
活發生困境,有補助需求者(以下簡稱申助者)。
(二)急難慰問對象:本市績優文化人士因意外傷害、罹患重大致傷殘
、病危或亡故者,得贈本人或家屬慰問金。
(三)前二款所稱績優文化人士,指從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獻
,並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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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事由,每人每年最多接受補助或慰問一次。非同一申請事由者,
合計以二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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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慰問金額及發給方式如下:
(一)急難補助:
1、依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之情節,每人每次以新臺幣十萬元為
限。
2、撥款以一次發給方式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3、收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
並親自簽名或蓋章,由本局會計單位憑收據撥付款項。
(二)急難慰問:
1、一般慰問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並得致贈新臺幣三千元
內之鮮花或水果。
2、亡故者如經評估家境不佳,慰問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3、前二款之金額及鮮花水果由本局指派專人致送,收據上須載
明金額、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亡故者得由配偶或直系親屬為領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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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申請方式如下:
(一)急難補助:
1、由提案人填具「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提
案表(如附件一)」,並附申助者申請表(如附件二)、身
分證影本、急難事實證明及績優事實證明等,函送本局。
2、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文化機關(構)首長或單位主管。
(2)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3)文化藝術相關校院系所首長、主管或副教授以上。
3、申請案件合於補助規定者,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負責審查
。
4、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
,應予迴避。
5、本局就具特殊或時效性者之案件致審查小組未及審查,得由
業務單位知悉急難發生之原因、文化藝術成就、經濟及家庭
狀況後,簽請本局機關首長核定補助。
(二)急難慰問:由本局業務單位敘明急難發生之原因、文化藝術成就
、經濟及家庭狀況後,簽請本局機關首長核定慰問金額及方式(
通報表如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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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案件經本局業務單位專案報請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受本要點有關
金額及次數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