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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大溪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處理本公所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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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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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公所一層主管兼
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機關同仁
聘(兼)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
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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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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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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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開會時,得因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
係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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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公所人員兼任者,得依「中央
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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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公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