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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區公車運價及票價差額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桃交公字第 1110018299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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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公車運價及票價差額補貼
    (以下簡稱差額補貼)審核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理補助之對象為經營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
    者)。
三、本要點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運價差額補貼:指對持電子票證乘車之人員,其基本里程起程票
        價與基本里程起程運價間差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二)票價差額補貼:指對持符合資格電子票證乘車之下列人員,給予
        半票乘車優待,其票價差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2、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
     3、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限一人
            )。
     4、年滿六歲(含)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三)票價差額補貼款計算公式:
     1、半票票價不足新臺幣九元者,不予補貼。
     2、半票票價等於新臺幣九元者,票價差額補貼款為新臺幣九元
            。
     3、半票票價逾新臺幣九元者,票價差額補貼款等於半票金額減
            新臺幣零點五元。
    (四)票證公司:指發行符合第一、二款乘車優待資格之電子票證發行
        機構。
四、差額補貼審查時,應備資料如下:
  (一)客運業者所屬路線差額補貼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路線別補貼申請
        表)如附表一,及EXCEL電腦檔案。
  (二)桃園市各路線營運明細表(以下簡稱營運明細表)如附表二。
  (三)桃園市各路線刷卡紀錄統計表(以下簡稱刷卡紀錄表)之EXCEL
        電腦檔案,資料欄位格式如附表三。
  前項資料,除附表三由票證公司提供本局外,其他資料由客運業者備
    妥資料經本局審核無誤後將差額補貼款撥予客運業者。
    客運業者每月提送差額補貼金額係以客運業者所營路線依票證公司提
    供申請表當月累計加總差額補貼金額後,各申請表最後以四捨五入取
    整數方式計算差額補貼金額。
五、本局於審查各客運業者依前點檢具之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路線別補貼申請表:
         1、運價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交易明細表刷卡量
            (次數)之差額倍數,經查證後,超出之金額須扣除。
         2、應收總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之交易明細表消費應扣金額
            ,且票價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票證公司提供交易明細表消費
            應扣總金額,經查證後,超出之金額須扣除。
         3、客運業者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是否用印。
    (二)營運明細表:
         1、運價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營運明細表之合計載客數之差額倍
            數。
         2、票價差額補貼金額不得逾營運明細表之電子票證(應扣數額
            )內票價差額補貼之金額加總。
         3、客運業者是否用印。
    (三)刷卡紀錄表: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異常刷卡紀錄時,
        補貼款須扣除該異常刷卡部分之補貼金額。
六、本局辦理差額補貼作業之作業時程:
  (一)差額補貼款之審核核撥週期:每月一次。
    (二)客運業者與票證公司應於次月二十五日前檢具第四點所定資料向
        本局提出申請。
    (三)審核作業中發現客運業者所檢具資料有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日
        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核定後函知客運業者補貼款金額。
  (五)依據客運業者提送之補貼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
七、本局如發現客運業者有違規不實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經查屬實者,本局得檢具相關資料移送檢
        調單位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
  (二)不正利用優待票刷卡或自動扣款設備,致客運業者溢領差額補助
        款,經查證屬實者,除扣除其溢領金額外,涉及刑事法令者,移
        送司法偵查機關。
八、本要點所訂運價及票價由本局公告之。
九、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