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行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溪秘字第1100007396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大溪區公所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大溪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充分運用及管理維護本公所
    行政大樓會議室,並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建物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係指本公所行政大樓內 1101 會議室(災害應變
    中心)、 1201 會議室(禮堂)、 1301 會議室、 1302 會議室、 1
    303 會議室、 2201 會議室、 2202 會議室及爾後新增之會議室,管
    理單位為本公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
三、會議室供本公所各課室、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其他政府機關
    、學校於上班時間公務使用為原則,但專案奉准之會議不在此限。
     1101 會議室(災害應變中心)僅供本公所各課室及開設災害應變中
    心使用。
四、會議室使用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公所各課室。
    (二)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
    (三)其他政府機關、學校。
五、申請使用會議室方式如下:
    (一)第四點第一款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三日前至三十日內於桃園市政府
        會議室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線上登錄使用。
    (二)第四點第二、三款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至九十日內來函向
        本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活動計畫書等相
        關文件,經本公所核准後,始得使用。
    前項第二款經本公所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五日前依桃園市政府
    所屬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圖表附件:
六、申請使用會議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
    者,應立即停止其使用,且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並禁止申請使用會
    議室二年: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妨礙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蓄意破壞公物。
    (五)曾經使用本公所會議室違反本要點規定且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本公所認為不宜使用。
七、申請人應先確認會議時間後再行登錄或申請使用會議室,不得預先借
    用多時段備用或借而不用,並依借用時間內使用會議室。
    如因故異動或取消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第四點第一款申請人,應即至管理系統取消登錄。
    (二)第四點第二、三款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三日前檢具申請書向本公所
        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退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提出
        申請或逾期申請者,不予退還。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使用
        者,申請人應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八、本公所如因緊急情形或其他重要活動,有使用本場地之必要時,得優
    先使用,並於使用日一日前通知申請人改期;申請人應同意延期或停
    止使用,因而停止使用者,本公所應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九、使用會議室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失竊等情形,本公所不負保
        管之責。
    (二)會議室之桌椅、投影機、投影布幕等相關設備應置於定位,不得
        擅自外移他處、蓄意破壞或隨意調整。如有毀損情形者,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三)會議室全面禁菸,請遵守菸害防制法等相關規定。
十、會議室布置相關規定如下:
    (一)進行布置如需外接電源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徵得秘書室
        同意,並於上班時間會同秘書室管理人員辦理,且不得破壞或變
        動原有設施。
    (二)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布置於本公所之牆面、地板、樓梯
        間、舞台及既有設備或其他公物,如須張貼海報、方向指引標誌
        等應張貼於立牌,立牌放置位置須先徵得秘書室同意。
    (三)嚴禁擅自啟用冷氣設備、自行架設各項器材或加裝其他電器設備
        等。
    (四)借用之設備或物品(桌子、椅子、立牌等)應自行搬運,並應於
        使用後復歸,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十一、會議室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於當日撤場完成、歸還借用物品、垃
      圾攜回帶走及回復原狀,並由秘書室人員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查會議
      室及相關設備(如附件二),如有損壞,申請人應於一週內改善,
      逾期未改善者,本公所得逕行委由廠商回復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
      負擔。
      申請人未參與前項會勘者,由秘書室人員逕行檢視,一切損壞由申
      請人概括承受,不得異議。
      申請人改善完成後,應會同秘書室人員再行檢視確認回復原狀。
      第一項所需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得由保證金扣除,餘額發還;如仍
      不足時,得追償之。
      經本公所秘書室人員勘查會議室及相關設備無損壞及其他違規事項
      ,本公所無息退還保證金。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