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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志工隊幹部工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民秘字第110000488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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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運用志願服務者(以下簡
  稱志工)協助推動民政業務相關服務工作,並整合志工人力資源,以
    利提高服務品質,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及本局志工隊運用計畫等相
    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志工幹部產生方式如下:
    (一)隊長:由全體隊員共同推選,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二)副隊長:由隊長自行遴選,襄助隊長處理隊務相關事宜。
    (三)組長:由隊長自行遴選,辦理各項行政事務及活動。
    隊長於任期因故無法執行幹部職責時,由副隊長代理至原任期結束。
    副隊長及各組組長於任期因故無法執行幹部職責時,由隊長重新遴選
    一人擔任。
三、志工幹部職責及工作內容如下:
    (一)隊長:綜理隊務,領導志工團隊完成本局交付任務,協助溝通志
        工隊與本局間各項事務,協調各組運作事宜,負責專案活動或臨
        時交辦事項人力調配事宜。
    (二)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協助督導年度隊務工作執行事宜。
    (三)組長:
         1、行政組:辦理志工各項行政事務,協助志工基本資料檔案建
            置、排班表、簽到表、服務人次紀錄表及工作日誌等彙整及
            統計。
         2、導覽組:隊內各項導覽培訓工作之策劃及執行(視業務需要
      設置)。
         3、活動組:各項志工活動、聯誼事宜之策劃及執行。
四、志工隊每年應召開一次全體志工大會,以隊長為召集人,本局得派員
    列席。大會應就年度工作內容與績效進行報告,並辦理下一屆志工隊
    長推選事宜。
    大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志工出席,出席志工過半數同意行之
    。
    幹部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由隊長主持,研討事項包含隊務計畫
    之研擬、當季活動規劃、工作報告與檢討等。
    志工大會及幹部會議所成立之決議,如有關於本局決策性事項之權責
    ,須經本局同意後實施。
    本點之會議應製作會議紀錄,會議記錄應於二週內送本局備查並公告
    周知。
五、年度幹部改選時,各組相關文件應辦理列冊(表)移交,以利志工管
    理相關事項順利推展。
六、本局為激勵服務績優志工,提升服務品質,促進民政工作之推展,凡
    具有績優服務、特殊貢獻及擔任志工幹部之志工,本局將於年度志工
    大會中公開表揚頒獎。獎勵表揚之參考標準及態樣如附表。
    資深或績優志工,本局得另推薦參加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本府及本
    局等單位之績優志工選拔。
圖表附件: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