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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翻轉傳統客家印象及推展
客家文創產業,設計專屬桃園客家特色之文化意象,為提升推廣效益
,規範桃園客家文化意象專用圖檔(以下簡稱客家意象圖檔)之運用
申請程序,並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須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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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家意象圖檔(詳如附件一)運用,係指包含政府機關、商業或非商
業之專用圖檔及其衍生性授權產品之非專屬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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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用圖檔:指由本局開發設計關於客家意象圖檔之圖形、記號、
顏色、商品或其他足以使民眾認知為本局所製作之專用圖檔。
(二)衍生性授權產品:指利用本局設計之客家意象圖檔所開發、產製
、販售並經本局核准授權之各類衍生應用之產品。
(三)商業使用:指利用本局客家意象圖檔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
為目的之行為。
(四)非商業使用:指本局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局客家意象圖檔
、衍生性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或文化推廣等
利用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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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二)經政府機關(構)合法登記之公私立團體(含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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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政府機關檢附一、二項文
件即可):
(一)申請授權公文。
(二)客家意象圖檔運用申請表及切結書(如附件二之一、二之二及附
件三)。
(三)客家意象圖檔授權提案企劃書(如附件四之一及四之二)。
(四)申請人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納稅申報書收執聯。
(六)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本局受理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文件有缺漏或錯誤者,應通知申請人限
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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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限:
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於使用期間開始之日前10個工作日提出,其
餘申請案件應於使用期間開始之日前15個工作日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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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負擔之費用及義務:
(一)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授權金,並辦理簽訂授權契約相關事
宜。政府機關及非商業使用者,得免繳納授權金。
(二)製作之產品公開使用前10日,應提供成品予本局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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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運用本局客家意象圖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用途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
(二)不符合公益性或有其他不適宜運用之情事。
(三)其他足生損害本局權益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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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同意運用者,其運用範圍、期間、
限制及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
前項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申請
人不得異議:
(一)違背國家法令或本局規定者。
(二)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或有安全疑慮等事項
。
(三)實際使用情形與企劃書申請內容不符者。
(四)未經本局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客家意象圖檔或進行衍生性
授權產品開發製作者。
(五)使用客家意象圖檔,任意增刪、改作圖像設計或未於適當處標註
圖像來源者。
(六)申請人有破產、清算或其他顯示無法履行本契約之情事者。
(七)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遵照辦理者。
(八)其他違反授權利用目的,足生損害於本局權益及形象之事實或行
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