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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社會企業中心平鎮館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桃青公字第 1100001906 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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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所轄桃園社會企
  業中心平鎮館場地使用管理,推廣社會企業理念並扶植社會企業創業
  者,推動社會企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三、本要點所指的場地係桃園社會企業中心平鎮館辦公空間、公共空間及
  其相關設施或設備。
 
四、辦公空間以社會企業公司或團隊申請為優先,公共空間供本局籌劃辦
  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構)、學校、公司、行號及團體辦理社會
  企業等相關講習、訓練、會議、集會或展覽等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
  租用。
五、申請租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有事先布置本場地之需要者,應一併提出。但當日無人申請租用之
  場地,可當日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本局通知期限內,依規定簽定契約並
  繳納場地租金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
六、申請租用本場地方式如下: 
  (一)辦公空間之申請需經本局遴選委員會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二)公共空間採預約租用制。 
  場地租金收入,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經本局確認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無毀損、
  滅失,並依規定回復原狀,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無息退
  還。
七、辦公空間之租借須簽定租賃契約書,相關場地費用須依本局訂定之場
  地租金表繳納(如附表)。 
  本局辦理之活動,免收場地租金。公務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及團
  體辦理之社會企業性質等公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租金。
圖表附件:
八、申請租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簽約者,得終
  止契約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 
  (一)有違反法令,或有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契約終止者,已繳納之費用不
  予退還。
九、申請人因故無法於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
  通知並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
  使用時間者,已繳納之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將通知申請人補
  繳或退還差額。
十、申請人未於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前點規定外,已繳納之費用不
  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
十一、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
   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租金相關費用。
十二、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場地所屬範圍內擅自張貼宣傳
     標誌。 
   (二)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私自外接本場地之電器設備。 
   (三)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所需工作人員及相關布置、接待、
     錄音等工作事項,由使用人自行處理。
   (四)本局就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內之各項物品,含自備之器材
     、設備、布置品及私人物品等,均不負保管之責。 
   (五)本場地全區禁菸,違者依法檢舉申報。
十三、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應合於使用常規,並負善良
   管理人之責,如有毀損,申請人應負擔修復費用,如係滅失,申請
   人並應照價賠償。
十四、本要點就本場地所訂之使用規範須於第七點第一項之租賃契約中規
   範,並得視實際需求增加相關約定。
十五、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設備完畢時,應回復原狀;申請人
   未回復原狀者,本局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項代為履行之費用,本局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扣抵時
   ,應予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