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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使
本市市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超額教師輔導介聘有所遵循,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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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對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素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
聘至本市其他學校服務,由學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至本市國民中學教
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聯服小組)統一辦理超額教師介聘,
不受聘約期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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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學區劃分而減班之超額教師優先辦理介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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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減班介聘之教師,自該介聘學年度起三學年內不得再列為超額教師
。但經本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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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超額教師之認定,應依據班級數與所需各科教師員額參考數,參
酌學校班級數、教師兼行政職務、年資、積分等因素,提報超額教師
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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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留職停薪教師除經本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當年度八月一日)復職者
外,不予提報為超額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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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別類科教師缺額不足以容納超額教師時,應協調原超額學校,提報
有缺額可供介聘之該類科超額教師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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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超額教師應親自填寫市內介聘申請表,並依科別、積分高低、志願依
序辦理介聘作業。未依規定於市內介聘申請截止日前繕填積分表者,
由原服務學校核算其積分送聯服小組審查,依科別、積分高低介聘至
有缺額之學校,當事人不得異議。
超額教師積分相同時,應參考登記科目、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
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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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超額教師之學校在超額教師介聘成功後,該校不得因增班而增聘教
師,另各超額學校在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有教師出缺時,超額介聘
至他校之教師,得依其意願申請優先回原校服務,多人申請時應按積
分排序辦理,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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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超額教師介聘至他校後,積分予以保留,並可依其意願申請當年度之
外縣市介聘作業及其他年度之市內外介聘作業,介聘成功後,不予保
留介聘前原校之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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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初達成介聘之超額教師,新任職學校除能證明該教師具教師法第
三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教師調入。
經學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三十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當事人及原服務學校,並於介聘作業完成
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載明具體事實回報聯服小組。
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前項情事之一且
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前項情事經
查證屬實,本府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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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之超額教師,應於規定之日期及時間內至新
服務學校報到,違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
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