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彰本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各地政機關)對地政業務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績優地政人
員(以下簡稱績優人員),以及表揚資深典範地政人員(以下簡稱資
深典範人員)對本市地政業務之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之非主管人員。
(二)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
(三)技工、工友、測量助理及臨時人員。 |
|
三、各地政機關人員於本市各地政機關累積服務滿三年,且具有下列事蹟
者,得經推薦參加選拔為績優人員: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積極辦理為民服務,
經評選服務績優或有具體事蹟。
(二)主辦業務能依限完成並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創新措施,經採行確
具成效。
(三)積極提報訂定或修正地政相關法規之建議,內容周延具體可行,
經中央主管機關採納,有助於革新地政業務。
(四)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
具體績效。
(五)代表機關參加全國性或全市性比賽,成績優異並獲獎。
(六)查舉虛偽詐騙之地政相關案件或舉發弊端、革除積弊,保障人民
財產權益有重大貢獻。
(七)其他對地政業務極具貢獻,足為地政人員表率。
於同年度已因績優地政事蹟而獲選相同性質獎項者,不得參加選拔。
績優人員獲獎者,五年內不得再參加選拔。 |
|
四、各地政機關人員於本市各地政機關累積服務滿二十五年,從事地政工
作善盡職責,熱心服務,工作態度良好,得經推薦參加選拔為資深典
範人員。
資深典範人員獲獎者,不得再參加選拔。 |
|
五、參加選拔為績優人員者,最近三年考績(或考核)至少二年列甲等或
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
之處分。
參加選拔為資深典範人員者,最近五年考績(或考核)至少三年列甲
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五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
以上之處分。 |
|
六、績優人員及資深典範人員由服務機關分別推薦為候選人,推薦人數計
算方式如下:
(一)績優人員:以機關非主管之預算員額人數六十分之一(無條件進
位)為其上限。
(二)資深典範人員:以機關非主管之預算員額人數二十五分之一(無
條件進位)為其上限。 |
|
七、服務機關應檢具下列基本資料各一份:
(一)候選人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候選人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三)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
|
八、績優人員及資深典範人員之選拔,由本局籌組評選小組,評選小組置
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各
地政機關人員兼任。 |
|
九、本市績優及資深典範人員選拔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之。
評選小組應依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列事蹟綜合考量候選人表現,
並採序位法之方式辦理評選,獲選人數如下:
(一)績優人員:最多以五人為限。
(二)資深典範人員:最多以十人為限。
序位相同致人數大於前項獲選人數上限時,由評選小組委員當場就序
位相同之候選人表決之,表決後候選人序位仍相同,由召集人決定獲
選者。 |
|
十、獲選之績優人員及資深典範人員,於當年度擇期公開表揚及頒給獎牌
乙面,並頒給下列金額禮券:
(一)績優人員:新臺幣五千元。
(二)資深典範人員:新臺幣三千元。 |
|
十一、各機關對所推薦人員,在核定前如發現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應報
請本局撤回其推薦。
各機關推薦人員獲選為績優人員或資深典範人員,如有不實或錯誤
者,應由原推薦之服務機關報請本局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牌
及禮券應予追繳。應予追繳禮券追繳有困難者,得以等值現金代替
。 |
|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