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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氣字第1130067193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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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市永續發展、溫室氣體減量及
    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理念,並藉此完成永續發展及淨零排放相關事務之
    協調推動,特設桃園市政府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並審議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研訂本市氣候變遷因應願景與策略,並審議氣候變遷相關重大議
        案。
    (三)推動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事務之國內外城市及組織合作,並積極
        參與國際及全國永續發展相關會議或行動。
    (四)其他有關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之;
    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教育局局長。
    (二)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交通局局長。
    (四)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社會局局長。
    (六)水務局局長。
    (七)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八)都市發展局局長。
    (九)工務局局長。
    (十)農業局局長。
    (十一)財政局局長。
    (十二)衛生局局長。
    (十三)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十四)專家、學者、產業界或社會團體代表九人至十一人。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
    為經市長解聘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長二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及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主
    任委員兼任之,依召集人指示協調本會事務。副執行長二人,由本府
    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及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襄助執行
    長辦理有關事務。
五、本會設秘書組,依業務性質,分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及智慧城鄉發展委
    員會相關人員兼辦,其任務如下:
    (一)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彙整氣候變遷因應相關工作及辦理該議題之行
        政事務。
    (二)由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彙整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及辦理該議
        題之行政事務。
六、本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會得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規劃委員會議之議案及協調辦理委員會
    議決議事項。
八、本會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但經主席裁示之重大市政
    決議事項,由本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追蹤管制。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但各機關辦理本會決議事項,以各
    機關名義行之。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一、本會之各項議案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