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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落實管理里辦公處經管之市有公
用財物(以下簡稱里辦公處財物),規範一致性作法,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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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辦公處財物以里長為保管人,保管人應善盡維護、管理之責,如因
故意致里辦公處財物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但因過失或不可抗
力而發生損害時,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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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辦公處財物毀損、遺失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保管人應填具
「經管市有財物遺失、毀損、意外事故報損(廢、毀)查核表」及「
財物報損責任報告書」,由區公所檢證加以切實調查,並核具處理意
見,轉報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里辦公處財物失竊,應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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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辦公處財物毀損、遺失或其他意外事故,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時,
以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相同型號廠牌、製造日期、性質功能等),
如無相同財物可抵賠時,賠償價金。倘配件遺失,以原廠提供估價單
作為賠償價金,如無法查得原購價格者,由區公所財產管理單位(以
下簡稱財管單位)以查估價值為入帳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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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辦公處財物每年度應至少實施盤點一次。但該年度因里長異動已辦
理盤點移交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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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里辦公處財物,應由財管單位按財物分類編號產製財產標籤,並由里
幹事逐一黏貼並確認財物擺放處所,倘擺放處所發生異動,財管單位
應隨時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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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辦公處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財管單位得優先移撥予同區內之其他
里辦公處、機關或公立學校,或使用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
網」所建置之流通平台無償讓與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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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辦公處財物已逾使用年限或不堪使用時,得由里長提出報廢需求。
里長應將欲報廢之財物送回財管單位,財管單位應確實拍照、點收及
入庫。但有特殊情形,里長未能將報廢財物送回,得由財管單位報請
區長同意辦理。
報廢之里辦公處財物雖已失使用效能,尚有殘餘價值者,財管單位應
先透過臺北惜物網拍賣辦理,所得價款應依規定繳回市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