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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地方志書之纂修,特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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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本市地方志書為各地方區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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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地方志書之纂修,以十年纂修一次為原則。但本市各區公所得視
需要纂修地方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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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市地方志書纂修事宜,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纂修志書機關,得向
有關機關、團體洽請協助提供資料或約請專門人士協助完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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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地方志書之纂修,如地方舊志內容完整者,得以續修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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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市地方志書纂修機關,應先編擬志書凡例、綱目及纂修計畫,送編
纂小組審定。
前項小組由本府文化局遴聘具歷史及文獻專長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五
人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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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纂修本市地方志書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應避免冒濫或迷信:
(一)志書輿圖遇有引用中文以外其他文字時,得以音譯為之。但應附
載原文。
(二)志書輿圖應以最新科學方法繪製精印。
(三)繪製行政區輿圖,對於國界、縣(市)界、鄉(鎮、市)界、區
界之變更沿革,應清晰劃分,並附說明。
(四)志書輿圖除繪製區域行政圖外,應將山脈、水道交通、地質、物
產、氣候、街市、港灣、名勝及古蹟分別繪製專圖。
(五)地方文化資產如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自然
文化景觀及歷史建築等,應攝影編入,並加說明。
(六)志書應將生態、土地、住民、經濟、文化、教育、政治、社會、
財政、宗教、衛生及產業等情況之統計編入。
(七)志書應列藝文一門,文學、藝術並重,書畫、雕刻與其他有關藝
術或具地方特色之傳統技藝、詩文、俚語及俗諺等事項均應兼採
。
(八)武術技擊另列一門。
(九)編列詩、文、詞、曲、歌、謠、戲、劇,無分新舊,應以有關文
獻及當地民情者為主。
(十)具有顯著事蹟足為社會楷模,經政府依褒揚條例受褒揚者之事蹟
,應予編入。鄉賢名士及其他有優良事蹟,對地方有重大貢獻者
,得酌予編入。
(十一)志書應編列大事記一門。
(十二)志書各門應列舉參考書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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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市各區公所纂修志書應編列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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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市地方志書之編纂不得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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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市地方志書稿,應由區公所聘專家學者審查,並連同審查意見書函
請本府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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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纂修本市地方志書之原始文獻資料,應分門別類整理建檔,並妥為
保管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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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市地方志書印刷完成後,應分送本府及行政院、內政部、國防部
、教育部、文化部、國史館、國家圖書館及有關機關、學校典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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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市地方志書除發行平面印刷本外,應同時發行電子版,並力求數
位化及網路化,以廣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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